消费者购买商品预付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24:19 302 人看过

近日,小河消费者协会黄河分会运用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含义,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2009年12月2日,消费者张某在小河黄河路某家用电器专卖店购买家用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口头讲好张某第二天前来提货,张某当场交纳了500元的订金,商家出具给张某订金500元的单据。当天张某回家后,发现家人在其他商场已经购买了这些电器并已安装,随即赶往该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回押金,商场认为张某违约,不予退款,张某随即到黄河消协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分会进行调解。经调查,投诉内容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在宣传上述法律法规的同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耐心说服,指出经营者不能以拟定的格式单据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对双方解释了订金和定金的不同含义,被投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场退回订金500元,同时工作人员也指出张某在购物过程中未和家人沟通造成经营者的不便,也有一定过错。

通过调解,经营者称通过该事件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表示在今后经营中一定合理、合法,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防范和救济
    按:预付款消费行业潜规则:交了预付款,无论何种原因,消费者想提前终止服务,商家是决不退款。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服务行业中越来越常见,像美容卡、健身卡、洗车卡等。虽然预付款消费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也有一些不诚信的商家因责任心不强而致服务不到位;或因经营场所变更,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从而,导致消费者提出终止服务,即使商家自己违约在先,商家也是不给退款。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陈伟律师认为:预付款消费实际上和传统的先消费后付款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传统的消费方式不处之处就在于商场为了吸引客户,在消费者实际消费之前就事先收取了费用,并且会在消费数额方面会有所优惠,或者会提供其它额外的好处或者便利等等,这是留住客户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预付款消费和传统消费的共同之处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始终如一。在实际
    2023-06-08
    79人看过
  • 购买“特价”食品消费者应谨慎
    夏季由于气温高,许多食品不易储藏,不少超市常常会给一些已经储存时间较长的食品贴上“特价”的标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昨天,西安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夏季食品的储存保管也至关重要,一定要谨慎购买“特价”食品,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而影响了自己的健康。西安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到超市选购一些“特价食品”时,一定要先看清生产日期,再谨慎购买,如果选择的食品已接近保质期,而又根本无法在保质期内食用完,那么,尽量少买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即将到期的食品会对人身健康存在一定的隐患。比如饮料,装在塑料瓶和金属罐中的饮料虽然进行了密封,但并不等于就安全,由于时间的延长,饮料中的成分会发生变化,包装材料中的元素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再如食用油,植物油中的脂肪酸会随着贮存时间延长容易发生化学变化,营养价值也随之降低,因此选购食用油看清生产日期很重要,快到期的食用油要慎重购买。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3-06-07
    109人看过
  •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掺杂、掺假的商品时怎么办
    掺杂、掺假,是指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商品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某一种商品冒充与其特性不同的另一种商品的欺骗行为。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商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商品的欺骗行为。经营者若有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除了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使用了已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失、财产伤害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023-06-09
    403人看过
  • 成消费者认为应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1、近期,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房权益受侵害状况开展了社会问卷调查。该问卷调查显示,有96.1%的消费者在准备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担心开发商延期交房,有88.1%的消费者担心预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82.6%的消费者认为应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2、调查显示,在已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调查对象中,有8.7%的消费者认为现场释放房源价格与网上签约系统信息具有显著差异,存在刻意篡改预售价格嫌疑。在签约阶段,有13.9%的已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消费者遇到开发商未对销售承诺进行书面约定,有8.4%的消费者遇到开发商单方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利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3、调查显示,有57.2%的消费者认为预售的商品房不可靠,有14.5%的消费者认为购置预售商品房风险极大,有90.3%的消费者表示不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制度,有部分消费者认为预售制度容易出现烂尾楼、违法违规销售、房屋质量问
    2023-04-06
    371人看过
  • 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注意的问题
    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时,由于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非即时交货付款,消费者无法在购货前直接观察、检验商品等因素,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因邮购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于经营者而言,“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言:第一,最好与经营者达成购买商品的书面协议,这是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第二,要对所邮购的商品有充分的认识,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成分、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包装、交货期限等;第三,应对经营者的信誉情况有所了解;第四,对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可以要求其承担因违法行为而使消费者自己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2023-06-07
    168人看过
  •  购买试用品的消费者是否一定要购买?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试用买卖的买受人不一定要购买试用的商品。购买试用品的买受人不一定要购买试用的商品。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试用买卖的买受人不一定要购买试用的商品。 试 用 买 卖 中 买 受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按标题: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其商品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中,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值得关注的。首先,买受人有权在试用期内对商品进行试用,以判断商品是否符合其需求。这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出卖人的义务。如果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商品不满意,可以要
    2023-09-04
    234人看过
  • 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如何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后,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认定。如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14
    391人看过
  • 消费者购买商品差多少属于缺斤短两?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3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3.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l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
    2023-06-07
    85人看过
  • 专家: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须牢记“八个关键”
    近期,由于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市场又呈快速走高趋势,一些消费者盲目加入抢购商品房的行列,对此,有关消费维权专家日前发出维权分析: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时牢记“八个关键”,以免草率购房后患无穷。“关键”之一:消费者购房前必须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是指: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五证”中最后颁发,确定房地产开发商所售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交房时,还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关键”之二:消费者最好实地核实。购房者最好到楼盘实地看看。除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及售后服务外,对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绿化、保安、保洁等都要进行详细的咨询,并将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相关方面的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
    2023-04-22
    375人看过
  • 购买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如何维权
    1、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2、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补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2023-05-06
    319人看过
  •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所谓购货凭证,是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合同履行后向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除具有确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或使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量、分析营业状况之外,更重要的是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为了便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尽可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亦应主动索要购货凭证或
    2023-06-07
    154人看过
  • 怎么购买预售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该如何购买?
    一、怎么购买预售商品房在我国,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商品房预售后正式交付房产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实践中较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商品房预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如下:(一)订立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二)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收取预付款。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四)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2023-02-13
    141人看过
  •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所承担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卖期房,这种制度是从香港引入的,而国外大多实行的是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买卖方式。虽然国家近来出台了一些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条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但在商品房预售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有时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商品房预售合同期诈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
    2023-06-10
    98人看过
  • 根据消费者购买频率消费者购买行为可以分为
    根据消费者购买频率消费者购买行为可以分为:1、复杂型购买行为:消费者面对不常购买的贵重物品,由于产品品牌差异大,购买风险大,消费者需要有一个学习过程,广泛了解产品的性能、特点,从而对产品产生某种看法,最后决定购买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2、协调型购买行为:为那些对品牌差异不大的产品,消费者不经常购买,而购买时又有一定的购买风险,所以,消费者一般要比较、看货,在使用过程中,会了解更多情况,并寻求种种理由来减轻,以证明自己的购买决定是正确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3、变换型购买行为:对于品牌差异明显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花长时间来选择和评估,而是不断变换所购买的产品的品牌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4、习惯型购买行为:对于价格低廉、经常购买、品牌差异小的产品,消费者不需要花时间选择,也不需要经过收集信息、评价产品特点等复杂过程的最简单的消费行为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
    2023-08-11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不予支付预付款请求?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
      消费者以预付款的形式购买商品,由于交付商品的时间和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消费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此做出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而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如果经营者能够履行,消费者
    • 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而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消费者如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2
      消费者以预付款的形式购买商品,由于交付商品的时间和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消费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此做出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而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如果经营者能够履行,消费者
    • 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活动,在我们的生活消费中逐渐多起来,比如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家具已是很普遍的现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则应注意: 第一,在预付款之前,要与经营者订立书面
    • 消费者购买了过期商品,如何索赔?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时,可向销售者要求更换或退货,同时可要求销售者承担其受到的损失,如为退货所支付的路费等,如果能够证明销售者在出现过期商品时明知商品为过期商品,而极力隐瞒,诱导消费者的,则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双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消费者因食用或使用过期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
    • 消费者购买的打折商品能不能退换?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不一定。打折销售一般是在换季或某些节日期问经营者举办的让利销售,打折商品大多是合格产品,它与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