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的一般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个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1次试用期。
股份合作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由于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制形式。劳动者在股份企业内部是一种处于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探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是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
由于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制形式。劳动者在股份企业内部是一种处于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探讨。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是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在这次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职工集体购买企业时,都是建立在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量化到个人的基础上的,并以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数额参与投资入股的。由于采取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方式,收益状况,风险大小跟每个投资者都有切身的利益关系,企业内部必然形成了一种合伙关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这表明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负有连带责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股份合伙企业的生产资料又恰恰是劳动者自有的,自己可支配的。那么,股份合伙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如何明确?劳动法在股份合伙企业中如何适用?笔者认为,较为正确的作法是将劳动法和合伙企业法两个法律相结合,使股份合伙企业劳动关系既包含了合伙企业法的特殊性,又包含劳动法的普遍性,对于股份合伙企业的劳动关系应从几个方面着手研究。
1.股份合伙企业的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和谁签订?
股份合伙企业虽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合伙者,但是,为了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之正常有序地运行,也必须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股份合伙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人如果不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话,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执行事务人的职务。该项法规规定了股份合伙企业可按合伙协议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推选一名合伙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并对其监督、检查和撤销的权利,对其起制约作用。该企业法人可以代表企业同每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两个相互制约的机制,既体现了合伙企业的特殊劳动关系,又体现了劳动法中的一般劳动关系。
2.股份合伙企业,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股份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上,必须联系到劳动者的出资和承担无限连带债务问题,必须将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和劳动合同解除两者结合起来,作为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在股份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在不给股份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劳动合同届满之前,允许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在30日前通知企业法人和其他合伙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退还的财产包括出资和按当时企业的财产状况分享的利润。对解除合同前的企业亏损和债务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不难看出,股份合伙企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能在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前提下解除。对于企业约定经营期限后,经营期限内,劳动者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保证股份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股份合伙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除名劳动者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
(4)违反合伙企业所约定的其他事由。由此可见,股份合伙企业同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是比较吻合的。除名不仅包括一般的劳动者,而且包括企业法人,反映出股份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由于除名是一种惩罚性的处罚,被除名者将不能得到退还出资和分享利润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除名前企业亏损和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可以说:股份合伙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除名劳动者相比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条款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应以合伙企业法为主要依据进行处理。
4.股份合伙企业的社会保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存在着破产倒闭的可能,股份合伙企业也不例外,股份合伙企业的劳动者也同样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和退休问题以及被企业除名的失业问题,因此,股份合伙企业同样要参加社会养老社会和失业保险。
5.股份合伙企业中的劳动争议
《合伙企业法》规定:被企业除名的劳动者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话,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较劳动法的规定简单、程序少。因此,股份合伙企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可不必经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股份合伙企业的性质和劳动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有了可靠的依据。它对于产权制度改革后,稳定股份合伙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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