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山东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不再使用现金。
该《办法》规定,财产险赔款必须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保险涉及的第三者或指定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以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资金管控,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7月1日起已在济南市先行试点。
该《办法》严格规定赔款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财产险公司支付机动车险(含交强险)、企财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货运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赔款,必须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财务凭证后面必须留存银行汇款回单、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或支票存根作为付款依据,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
该《办法》明确,不同支付对象的支付渠道。一是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二是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三是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委托代索赔维修单位代为索赔的,保险公司可以将赔款支付到与代索赔维修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是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到与该第三者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五是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将抢救费用支付给医院,但必须附相关证明;六是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赔款,但必须附法院判决书。
该《办法》首次对代索赔维修单位的资质、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山东保监局要求,维修单位的资质应为二类以上,优先选择山东省汽车维修诚信企业;社会信誉良好,遵循诚信经营原则,能够按照规范的理赔程序进行处理,并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布事故车辆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接受保户及保险公司对修复完成的车辆进行质量复检;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状况的考核评审。
同时,山东保监局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应从严确定代索赔维修单位,并与其签订代索赔协议,并报山东保监局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省级分公司对代索赔维修单位的确定负直接责任;投保车辆出险时,代索赔维修单位必须持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才可代为索赔;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代索赔维修单位代领的赔案进行客户回访,核实赔案是否属实、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情况相符等,如发现维修单位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终止与该代索赔维修单位的合作关系,并报山东保监局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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