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整治过程中如何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41:42 79 人看过

近一个时期以来,涉牌涉证、安全大隐患、酒后驾驶几项整治活动接二连三,给交通管理工作一种如临大敌的感觉,在交通秩序整治这种高度紧张的氛围中,每一位交通管理者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应该进一步强化的理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与处罚是交通管理工作中常用的两种有效手段,运用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能够体现出执法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化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来落实这一原则,做好结合的文章,需要我们深深地思考,不断的进行探索。

孟建柱部长曾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进一步加大教育、警告处罚的力度,减少罚款处罚的数量,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孟部长的讲话中重点强调了两种处理方式:教育、警告处罚和罚款处罚,在工作中我们通常简单称之为教育与处罚。

一、教育与处罚的关系

(一)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教育的形式往往是柔性的,以说理、讲解、宣传、批评、鼓励等方式进行;而处罚的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刚性,依照处罚法定原则,所有的处罚种类、幅度及执行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所以,交通管理处罚必须要符合规定的罚款、拘留种类标准,必须严格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幅度、期限之内进行。

(二)针对的角度不同。教育主要是针对受教育者的心理,使他们思想上受到触动,产生悔改的念头,以达到改正的目的。而处罚主要针对的是受罚者的人身和财产。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目的相同。交通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教育和处罚都是为了这个相同的目标,教育通过柔性方式,处罚通过刚性方式。

2、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只教育不处罚会使法律规章变得软弱无力,只处罚不教育就会背离处罚的本意。只有坚持二者相结合的原则,才能弥补不足,相互促进,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发挥事半功倍的效用。

二、当前部分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忽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几种表现:

(一)执法目的不明确。在纠正违法行为时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没有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罚于教,而是一味地给予处罚,使当事人认为交警上路不是为了交通的安全畅通,而是为了罚款创收。

(二)执法思想不端正。把执勤执法当成是一项简单的管理,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优势心理,片面地认为是在依法行事,是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交通违法行为人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理解的要执行处罚,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没有把安全宣传教育贯穿到执法工作中;将执勤执法变得简单化,有时甚至有点粗暴;以至于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容易接受。

(三)执法程序不严密。有时没有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为违法行为人的申辩不合作态度侵犯了执法者的尊严,而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这样的执法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和执勤民警产生对立情绪而引起冲突。

(四)方式简单,语言不规范。个别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语言生硬,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有的甚至用对待坏人的态度对待违法者,伤害了违法者的感情,使之难以接受,不愿配合执勤交警的执法工作,直至拒绝、阻碍交警执法。

(五)部分民警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对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钻研精神,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法律法规一口清做的不好,有时甚至出现对某些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纠违过程中说不过对方,令人难以信服的局面。

三、交通秩序整治过程中,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几项措施:

(一)认清执法目的,不能为了罚款而执法。交通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交警的执法活动处理的是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是敌我矛盾、没有个人恩怨,其执法最终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交通事故,从而使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促进经济发展。安全是目的,教育与处罚是手段,但手段未必要罚款,有时候教育能更好地达到目的。

(二)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工作岗位。不要因为工作而丢了自己的工作。交通管理工作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增多,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是很难杜绝的,我们的职责只是尽可能地减少违法行为。在处理和纠正违法行为时,不能操之过急。人都是讲经济利益的,况且对于大多数群众来说,因为一次疏忽大意的交通违法而动辄罚款上百元,有的群众难以接受。这时我们就要换位思考一下,充分听取群众的申辩,而不要与其发生争执,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投诉,损害执法形象,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丢了工作。

(三)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每一名交警在执法中都要开展经常性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要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愿望、新要求,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去执法。在执勤执法时,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中心和服务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这个大局。

(四)灵活多变,提高说话技巧。人民警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交警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既关乎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又关乎执法效果和效率。在执法时所遇到的违法人员不但有交通法制观念强者,也有交通法制观念淡薄者,因此在针对不同管理对象时不仅要立场坚定,原则性强,而且要灵活多变,摸准违法当事人的性格,因人而宜,对症下药。对脾气暴燥的违法行为人不能针锋相对,恶语相加,要冷处理,以柔克刚;对死缠软磨的违法行为人要陈述利害关系,绝其妄想;对屡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人要点明要害,使其幡然悔悟;对托人情找关系者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使其自觉配合、接受处罚。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交警要在使用规范语言的基础上,加强岗位练兵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语言艺术,坚决杜绝因为语言问题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公安形象的现象发生,以此来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五)文明执法,适时进行宣传教育。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向违法当事人宣传交通法规时要把握好时机,利用处罚的间隙用简明精练、正确恰当的语言向违法当事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对于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法停车尤其如此,即使是在同违法当事人的争辩之中,只要工作做细,解释透切,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执法过程中,如果引起群众围观,就要抓住时机,适时向围观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赢得群众支持,以社会舆论迫使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大幅度提高现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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