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的刑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32:28 85 人看过

一、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的刑事责任

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不承担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换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共有物,不予支持。故此,物权共有人私自将共有物转卖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共有物的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担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收益分配、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共有人没有约定的: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所有份额,分配收益、分担费用;

(2)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享受收益、负担费用。在共同共有情况下,不存在收益分配、费用分担问题。

三、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基于共有物而与共有人之外的他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连带关系。

1、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连带享有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权,连带承担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

2、在对外连带的基础上,按份共有人内部存在追偿关系,共同共有人内部则不存在这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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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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