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特殊群源体是指劳务派遣工、三期女工以及60岁左右的老年劳动者,这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对这类人群,除了适用劳动法的普通法律条款加以保护,法律还规定了不少特别条款,体现出法律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
一、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
女性进城务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利: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进城务工者是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对发育生长有影响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之前、工作满一年以及年满18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都要安排体检。
二、哪些情况下加班不受劳动法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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