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哪些事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5:32:37 401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2、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

3、识别活动不单独进行;

4、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5、明显暗示识别人或明显指认嫌疑人的识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识别记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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