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官员处获悉,在未来的房地产税制改革中,有可能会取消土地增值税。
这位官员表示,正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将会对此做出统筹安排,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方案,具体实施的时间可能会在十二五期间,即2011年-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财产行为税司具体负责与房地产有关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相关人士分析,取消土地增值税应该是与物业税等房地产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土地增值税收入小
中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起于1993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但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上述财产行为税司官员表示,房地产税的税种很多,其中,土地增值税相对是收入比较小的税种。
2008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537亿元,同期,同为房地产税的契税收入1300亿元。
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最主要的税种。它是反映房屋交易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约为房价的1.5%,购买第二套住房时的契税约为房价的3%。
来自国税总局的消息显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房地产颓势并未影响房地产契税的税收。契税只在今年1月有过负增长,在今年的其他月份,契税只是增速有所下降,绝对值还是在增加的。而且从今年前7个月来看,契税收入增速已经超过10%。
今年契税预计增长超过10%,上述官员对增收很有信心,他说,因为契税收入相对滞后于房地产市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契税还是很乐观的,房地产进入上行周期以后,收入在下半年会体现得更明显一些。
可能取消
业内人士表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较少,只是促成改革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原因则可能缘于征收困难。
上述官员表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确实有难度。这是因为房地产工程的周期比较长,涉及的面比较广,产品也比较复杂,因此客观上会比一般的税种征收要复杂一些。
业内人士称,单就土地增值税来说,其税基并不小,应该是个大税,但是实际征收上来的比例却不高,变成了小税。由于税务部门很难计算房地产的真实成本,现在地方税务部门只能按照销售收入的1.5%-2.5%预缴土地增值税。
不过,上述官员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并不存在特殊的问题,因为企业想少缴点税的心理并不是孤立的现象,不仅是回避土地增值税,对任何税种都是一样的。
这位官员表示,税务部门对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任何税种都比较重视。特别是在经济走低以后,财政收入降低,税收压力增大的时候。
未来,土地增值税是不是还有存在的必要性,还很难说。在谈到正在酝酿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时,这位官员表示。
至于取消土地增值税的前提条件,这位官员称,如果需要调节房地产的超额利润,就还需要保留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将来恢复正常了,土地增值税也就没有必要存在。
这位官员表示,中国的房地产税种比国外要多一些,税费应该怎样清理,司里正在做统筹的研究规划,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具体实施的时间可能会在十二五期间。
一体化征管
除了还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在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工作。
财产行为税司的另一位官员表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不但增加了房地产税收,还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做着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中国的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分别由不同的税务部门征管。
上述官员表示,由于房地产各个环节都有税务部门在征收,但税务部门对各税种的信息并不对称,而房地产业又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从各个环节入手得到的税源信息肯定是片面的。通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将从各个环节采集到的税源信息进行整合利用,既可以解决各个环节掌握税源信息不足的状况,又可以加强自己本环节税源的征收监管。
比如: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机关,通过负责销售环节税务机关提供的房屋销售情况的信息,就可以大致核对出开发企业的收入,对税源税种的预测和评价有一定的帮助。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核心是通过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信息比对,从而达到加强征管的目的。上述官员表示,不掌握税源信息就无从征税,加强征管就是对税源信息的掌握,把税源找到了征管自然就提高了。
据上述官员介绍,税务部门从2005年就开始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工作,一开始主要是在交易环节,以契税为切入点。现在已经掌握了交易环节的税源信息,交易环节基本上实现了预期的目的,今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将向开发环节、保有环节推进。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使得税收征管的效果明显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纳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上述官员举例说,以前房地产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是零,现在则增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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