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多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4:45 284 人看过

劳动仲裁的证明期限是多长

关于证明期限的设定。由于对劳动仲裁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证据材料可以在开庭前提交,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最迟可以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在开庭后提交仲裁委员会

如何确定举证期限届满时间,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关精神,对于劳动仲裁纠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证据,由仲裁庭指定或双方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证据交换的日期应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不组织向法庭交换证据的,仲裁庭准予延长的期限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仲裁庭组织审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的日期为《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明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主义确定证明期限;二是根据法院职权确定的举证时限

首先,我们来看看当事人主义谈判中举证时限的确定。因为民法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之和。如果双方同意不违反泛绿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报人民法院批准。因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时限是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那么举证时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真实意愿的结果,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未经承认,举证期限无效

其次,我们来看看法院依职权举证的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一致为依据,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的当然指定

因此,在举证期限的指定上可以参照《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只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管理关系上。因此,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也可以由仲裁庭直接规定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庭同意。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未经盘问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仲裁庭不能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仲裁庭不允许当事人增加或变更其索赔。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将来的仲裁中提出其他建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鉴定,仲裁庭将不予受理

由于新的《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间,许多地方的规定也缩短了劳动争议的举证期限。为了缩短这一证明期,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从保护工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但它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工人的权利。但是,举证期限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双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全面提交证据,侵犯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权利保护的周到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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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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