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2:30 415 人看过

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范围

地处本市外环线以内、列入工业东移计划、享受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东移财税优惠政策、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且无抵押无纠纷的搬迁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地下构筑物统一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收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一律按搬迁企业现用地性质、现状使用条件和现四至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管委会认定。

三、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

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益用地的,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转市土地管理等部门按规划性质组织建设。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未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益用地的,经统一整理后在一级土地交易市场(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扣除购地成本、银行贷款利息、出让金政府纯收益、大配套费及土地整理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作为政府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返还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20%,专项用于补偿规划为绿地等公益性用地的收购成本。余下的80%部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

(一)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东移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提供搬迁企业基本情况,经市经委审核,确定年度土地收购计划。

(二)列入工业东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计划的企业,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提出委托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审查后,列入收购范围。

(三)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负责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管委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

(四)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与搬迁企业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搬迁企业移交全部有效用地证件后,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原则上按该土地评估价格暂付50%,剩余的50%款项,待双方履行交地、验地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搬迁企业。

(五)搬迁企业原则上要在收到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支付首次购地款的三个月内组织搬迁,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出现特殊情况,在签订收购协议时与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六)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处置土地所得政府收益转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部分,在15天内按规定的方法返还给相关搬迁企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1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七日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部长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批次出让计划。第五条下列情形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关于企业收购与兼并中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企业收购兼并中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企业兼并,在企业的购并活动中均会涉及到土地问题,而客观上由于我国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且政策、规章作经常性的调整,而土地使用权取得又分为国有划拨、出让、批租等方式,若收购农村集体企业,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等等,所以土地处置常常成为企业收购兼并中最棘手的难题之一。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23条、2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同时法律又规定,只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因此,对于企业购并活动中的资产收购而言,涉及房屋、建筑等不动产的,一般都要对该收购资产所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根据1998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
    2023-06-09
    3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提出。佛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廿一日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的土地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区、片土地利用统一规划在前期开发中进行土地平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支付土地平整的实际发生费用。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如下:(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注册登记;(五)颁发土地证书。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订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拟订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附:天津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受理破产企业案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十日内通知市土地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职能分工,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第四条对于破
    2023-06-10
    164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国房〔2007〕628号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收购。第三条权利人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收购程序:(一)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
    2023-06-04
    25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4号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
    2023-06-08
    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二、企业如果以取得的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研究(改制企业还要征求职工提留资产监管会意见)决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一)新上投资项目(含技改项目)确需资金支持,且自有资金按规定全部到位的;(二)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需要筹集资金的;(三)企业急需资金,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的;(四)困难企业为保持社会稳定,需要筹集资金的;(五)企业因其他
    2023-06-10
    168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均在企业资质年检过程中进行审核,尚未随时受理企业的转正申请。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做如下调整:一、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申办程序提出转正申请。二、暂定级建筑业企业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转正,其资质证书将视为失效证书,不得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三、企业在申请转正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内容的通知》(建筑[2005]1号)的相关要求,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申请书文本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tjcac.gov.cn查询下载):(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2023-04-22
    243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石政发〔2010〕38号发布日期:2010-9-27执行日期:2010-9-27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23-06-07
    41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
    2023-06-10
    321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八月六日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好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土地供应趋于紧张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经国务院或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用地,其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亦参照此办法
    2023-04-22
    31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咸政办发24号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鄂国资改组323号《关于申报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专款借款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平台,统一办理咸宁市企业改制专项借款,为规范运作市级综合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借款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公司建立资金专户,专班管理,专户资金使用审批由分管市长、常
    2023-06-09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收购与兼并中的土地使用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12
      关于企业收购兼并中的土地使用权 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企业兼并,在企业的购并活动中均会涉及到土地问题,而客观上由于我国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且政策、规章作经常性的调整,而土地使用权取得又分为国有划拨、出让、批租等方式,若收购农村集体企业,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等等,所以土地处置常常成为企业收购兼并中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23条、2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07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03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
    • 国有企业股权收购须知国企收购民营企业股权程序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2
      1、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不需要单独批准。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单独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2、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的,外商投资计划一般经上级公司批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