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关于同意更改土地使用条件的复函》,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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