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转移的原则及其应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5:34:07 59 人看过

标的物转移遵循的原则有;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这一原则动产转移和不动产转移均适用;2、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长途运输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等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卖方将货物交于长途运输方时,风险转移至卖方。

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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