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4:34 73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四)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其工资待遇。

(六)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

(七)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八)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比例计发。?

(九)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并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待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的待聘人员,不再保留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其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等的缓聘人员,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五、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十二)聘用单位依据浙政办发[2004]1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十三)被解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十四)被解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补贴之和计算。?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十五)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十六)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09: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到龄未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1999]42号??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琼人劳保[1999]42号??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缓退(离)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审批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可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二、对个别达到退(离)休年龄,未按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其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或被批准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后,
    2023-06-09
    422人看过
  •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关于取保候审工资待遇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民政局工资待遇民政局员工也就是公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所在岗位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在一线城市的普通岗位,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三千元左右;在二三线城市的普通岗位,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二千元左右;而一些县城地区,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一千五百元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2023-07-10
    450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解聘、辞退后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发布文号:浙人函[2000]200号杭州市人事局:你局《关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解聘、辞退后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关于辞退费按照本人工龄长短,分别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规定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的精神,鉴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制定了统一的工资制度,因此,对事业单位被解聘或辞退的合同制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按规定比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发出(77)劳薪字11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各地区在调整工资试点中,又遇到一些问题,经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的同志座谈以后,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是指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其他干部。标准工资额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地质野外队和测绘外业的干部,可按(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在机关与野外队之间相互调动工作时工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确定工资相当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的范围。二、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是指现有井下工人中一
    2023-04-22
    40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5]110号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含中央补贴)和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二、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
    2023-06-07
    284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关于在城镇待业青年中试行就业预备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152号文件要求,为在我市城镇推行对待业青年先培训后就业的预备制度,以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全面改革劳动制度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就业预备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未考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班)的高中毕(肄)业生、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待业青年。凡一九八三届及以后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达到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在进行就业登记后,都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就业前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就业。一九八二届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可以从一九八三年七月开始列入招工范围,对其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不足一年的,录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一段时间的培训,然后再分配到岗位工作。一九八一年及以前毕业的待业青年可直接列入招工范围。二、凡属于就业预备制度实施范围要求就业的待业青年,须持本人户口簿、毕(肄)
    2023-06-10
    80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第三条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
    2023-06-08
    312人看过
  •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改制,意见,人事局,人事,分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办发[2004]183号发布日期:2004-10-22执行日期:2004-10-22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为解决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全员参保工作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2004年3月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成委办[2004]7号)实施时,尚未完成转改制并分流安置职工的市属事业单位,可先按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并按《
    2023-06-09
    373人看过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66号)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原则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大卫生专业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努力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
    2023-04-22
    196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条除院
    2023-06-08
    364人看过
  • 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2023-06-09
    62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二、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一月五日
    2023-06-09
    325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解释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5
      另将国人部发〔2003〕61号文回复于你,供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产假带薪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5
      女职工休产假是带薪,但并不是按带薪休假算的,如果产假期间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处缓期执行人员;(二)被判处、仍保留公职的人员;(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四)被劳动教养、收容的人员;(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人员;(六)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成人院校、专业证书班进行学历教育的人员,凡脱离工件岗位的;(七)被组织免职后没有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八)
    •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4
      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人事厅印发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受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辽人发〔1996〕33号)。我省在执行过程中,国家人事部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