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保缴费缴纳产生的纠纷是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保险费的特性有哪些
1、必须性
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
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
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
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2、保障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我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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