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提存仓储物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21:40:39 143 人看过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民法典中的相关仓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二、提存的法律特征

(一)提存定义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三)价值功能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四)法律性质

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4: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存货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04-26
    449人看过
  • 如何提取储存期限不明确仓储物
    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问题,应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这是因为仓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至于作为仓储保管之标的物的仓储物,本身并非合同的标的。存货人并未在仓储物上设定任何合同义务,保管人也不对仓储物享有任何合同权利。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应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但这不过是为保管人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存货人本身并无交付仓储物的义务。相应地,存货人在对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可随时提取仓储物,而保管人不得拒绝。(2)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保管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发出提货通知后也应给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继续承担保管义务,
    2023-05-01
    148人看过
  • 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管期,但储存期间并非仓储合同的必要条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仓储合同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问题,应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这是因为仓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至于作为仓储保管之标的物的仓储物,本身并非合同的标的。存货人并未在仓储物上设定任何合同义务,保管人也不对仓储物享有任何合同权利。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应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但这不过是为保管人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存货人本身并无交付仓储物的义务。相应地,存货人在对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可随时提取仓储物,而保管人不得拒绝。(2)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保管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023-04-23
    446人看过
  • 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一、仓储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
    2023-02-28
    185人看过
  • 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何承担?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存货人可能面临哪些违约责任?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二、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
    2023-06-24
    490人看过
  • 仓储物流-仓储的内涵
    法律综合知识
    现代“仓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仓库”、“仓库管理”,而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供应链一体化背景下的仓储,是现代物流系统中的仓储,它表示一项活动或一个过程,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warehosing”,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在特定的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运用现代技术对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进行有效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物流活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仓储有以下五个基本内涵:1、仓储首先是一项物流活动,或者说物流活动是仓储的本质属性。仓储不是生产、不是交易,而是为生产与交易服务的物流活动中的一项。这表明仓储只是物流活动之一,物流还有其它活动,仓储应该融于整个物流系统之中,应该与其它物流活动相联系、相配合。这一点与过去的“仓库管理”是有重大区别的。2、仓储活动、或者说仓储的基本功能包括了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处理等六个方面,其中,物品的出入库与在库管理可以说是仓
    2023-06-05
    52人看过
  • 民法典的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是什么民法典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二、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
    2023-04-19
    349人看过
  • 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整理如下,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违约责任
    一、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整理如下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整理:存货方:____地址:_____邮码:____电话: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保管方:______地址:_______邮码:___电话: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N条违约责任存货人(签名):保管人(签名):年月日二、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违约责任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的约责任如下: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
    2023-05-03
    266人看过
  • 保管人要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吗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期间,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否有权检查自己的货物?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有时需要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由于仓单可以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受让人或者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2023-06-05
    62人看过
  • 楼房仓储在粮食仓储保存中的使用
    楼房仓储是一种比较少见的多层装粮的楼房式仓储,其一楼由于仓顶没有太阳照射,仓温和粮温均比其它高大平房仓要低。但是在高温季节仍然有几个月时间仓温和粮温要超过20℃,不能实现全年准低温储粮,延缓储粮品质陈化的作用不明显。用谷物冷却机在高温季节进行辅助降温,使楼房仓储起到更好的作用。在长期的仓储储粮实践中,我国仓储粮工作者摸索出一套“冬季粮堆通风冷却、春季隔热保冷、夏季低温过夏”的低温储粮管理模式。低温不仅可以稳定仓储粮粮情,降低储粮费用,更重要的是楼房仓储可以保持粮食品质,抑制虫霉生长,减少药剂使用,实现绿色保粮,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理论上讲用谷物冷却机在高温季节进行辅助降温,用谷物冷却机在高温季节进行些,温差越大,耗电量的差值越大。楼房仓储中的谷物初冷后受外界气温上升变化影响,粮堆的顶部面层和粮堆靠墙部位粮温回升较快,而粮堆中部和底部粮温回升较慢,形成了“热皮冷心”。楼房仓储
    2023-06-05
    498人看过
  • 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什么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二、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1
    2023-03-06
    382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
    一、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仓储物提取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
    2023-04-30
    389人看过
  • 仓单质押后对仓储物保管人是否有约束力
    (一)仓单出质应当在出质背书后对仓储物保管人作出出质通知。出质人将仓单交付予质权人后,其完全可以基于上述的第一种合同关系以类似挂失的方式提取仓储物。在未通知仓储物保管人仓单质押的情况下,其按正常程序向出质人履行了义务,质权人就无法实现质权,也不能要求仓储物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在作出出质通知后的仓单质押中,仓储物保管人对质权人负有协助行使质押权的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质权人的承诺,仓储物保管人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在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仓储物保管人出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
    2023-06-15
    479人看过
  •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一、留置担保主要适用于什么
    2023-03-05
    31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保管人要求寄存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存储,保管人在存储保管过程中不得损害货物的包装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仓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仓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保管人
    • 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 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