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23:59 110 人看过

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已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真正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还真不是件容易事。

句容的农村小伙子李福明两年前买汽车时被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热情地包办了一切保险合同,然而在他日后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给了他一副冷冰冰的脸:你看清楚保险合同后面的责任免除条款了吗?小伙子此时才明白,按照那些条款,他12万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偿4万多

●糊里糊涂买保险

2004年3月1日,句容天王镇后柏寺村的小伙子李福明在镇江市九鼎万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欧曼10吨货车。买车时,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徐小姐粘上了他。这位徐小姐满口承诺为李福明购买的汽车提供一条龙的保险服务,并亲自为李福明填写了投保单,还代李福明在投保人处签了名。受到热情服务的李福明,根据徐小姐的要求,当日交纳了8467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李福明出具了商业汽车保险单(正本)一份。这份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险别有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25万元,保险单上自然也标明了一些特别约定、明示告知等内容。

李福明在办理了车辆登记、领取车牌等手续后,又为这辆车聘请了驾驶员,并把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跑运输。

●出险理赔起纷争

2004年4月28日9时许,李福明这辆欧曼的驾驶员小夏驾车由石马向西麓方向行驶至西石线长山林场时,撞到了因故障而临时停车并在路边修车的吴师傅。受伤的吴师傅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5月11日,经丹徒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欧曼的驾驶员小夏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受伤的吴师傅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17319.03元,就必须由车主李福明支付。

2005年2月4日,丹徒区公安局对吴师傅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伤残。4月6日,在丹徒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协调下,李福明与吴师傅达成调解协议,李赔偿吴师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38.03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李福明向吴师傅支付了全部费用。

处理完以上事件后,李福明于8月10日来到自己事先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相关的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对李福明所持的保险合同进行核对后告诉他,按这份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只能赔偿46765.40元,理由是保险合同后面有责任免除条款。

当初不是合同约定其中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250000元吗?感觉受到欺骗的李福明实在气不过,他决定和保险公司打这场官司。

●双方庭审互不让

2005年11月18日,李福明向京口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保险金128138.0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能付李福明保险金46765.10元。

在今年3月14日的开庭审理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激烈辩论。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和条款的补充约定,他们执行这份合同是合法的。李福明认为这部分免责的特别约定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该有明确的告知义务。而李福明从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过字,合同是保险业务员徐小姐一手经办的。

3月24日继续庭审,保险公司要求鉴别李福明签字。在5月17日质证中,保险公司认可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李福明所签。

●缔约过失担责任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业务员应向李福明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因业务员未向李福明说明,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存在过错,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日前,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福明11806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李福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3元及其他费用300元,合计4363元,由李福明负担327元,保险公司负担4036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李福明随后也拿到了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给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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