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3:03 251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伟,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护山乡护山梁村1组。

委托代理人:张启荣,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凉水乡灵泉寺村9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佛山市大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汉超,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岳荣,佛山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凌日金,佛山市公安局干部。

原审原告张启伟因诉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认定的事实: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原告张启伟于2002年2月28日下午一人到南海市九江君悦酒店407房,乘房内的人睡觉之机,盗去事主刘某某价值540元的移动电话(手机),在逃离现场时被房内曾某某发现,为毁灭证据,将赃物弃于九江涌里的违法事实,依照《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原告张启伟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2002)佛劳审字400号劳动教养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被告查明原告于2002年2月28日下午到南海市九江君悦酒店407房,乘房内的人睡觉之机,盗去事主刘某某价值540元的移动电话,在逃离现场时被房内曾某某发现,为毁灭证据,将赃物弃于九江涌里的违法事实有被盗人的陈述、原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原告为毁灭证据把移动电话丢进河涌里以至无法打捞,有原告弃赃地点辨认笔录和原告毁灭证据的供词证实。综上所述,原告偷盗移动电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违法行为是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情形。被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于法有据,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2002)佛劳审字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张启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调查笔录、起诉书、证明书等材料能够证明上诉人没有偷盗移动电话,也没有作案的时间。

2、失主的报案材料和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因为失主和证人住在同一个房间,老家都是同一地方的,并且都是君悦酒店卡拉OK的三陪小姐,所以不排除失主和证人共同报假案。证人的辨认笔录也同样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是偷手机的人,因为案发当日下午4时,上诉人的妻子打电话找上诉人回酒店向三陪小姐解说时双方争辩吵骂了一会,失主的证人曾美云在询问笔录中讲过曾在春节前和酒店卡拉OK调酒的亚辉到她们宿舍玩过,因此证人能在10张不同的相片中指认出上诉人也是正常的,根本不能证明上诉人偷了手机。

3、现场勘验笔录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有偷盗手机的行为。因为勘验笔录只是对407房的布局拍了照片,并没有其他线索证明曾发生过偷窃事件。

4、被偷窃的手机一直没有出现过,而公安机关却说是上诉人为了毁灭证据而把手机丢进九江涌里,无法打捞,这不是事实。

5、上诉人对于弃赃地点辨认是当时的办案人员以欺骗、威吓、恐吓,甚至采取非常隐蔽的刑讯逼供手段进行的。

6、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询问笔录是被上诉人自己想当然写出来,然后用威吓、欺骗、打骂的手段迫使上诉人写下以上所讲都是事实并签名的。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答辩称:1、本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对盗窃事主刘某某的乐声牌GD92型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有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估价证明、辨认材料、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上诉人称本会作出的劳教决定书所指的事实不符合案发现场实际,是上东派出所民警和407房的三陪小姐的一种欺骗和诬告。但从上诉人的所有供述材料看,均有其本人亲笔书写的以上记录和我说得一样等字样并有签名、捺指模,故上诉人该理由不成立。为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支持本会依法执法。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根据一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二审经过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负有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职责。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有盗窃移动电话的行为,经审查,上诉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交待的作案时间、当天的着装打扮、所盗窃移动电话的特征、指认盗窃移动电话的位置、指认将所盗窃的移动电话抛到河涌的位置,这些事实与失主的报案材料及有关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失主的移动电话是上诉人盗窃的。赃物无法提供,是由于上诉人的盗窃行为已被发现而故意毁灭物证、逃避法律责任,但赃物找不回来不等于上诉人没有盗窃行为。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在公安机关扣留期间,公安人员以欺骗、威吓、恐吓及刑讯逼供手段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所调查的证人证言,经过一审庭审及二审审查,被调查的证人证言基本是上诉人的亲属、老乡作证,并且调查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差太长,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麦均兴

审判员杨小芸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文为您提供了一份劳动教养决定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教养决定书______劳教审(______)字第______号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___市永川市大南村。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呈报单位______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______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仍不悔改,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射毒品海洛因。______对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______吸食毒品一案进行审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告知___有申请聆询的权利,___收到聆询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聆询申请。经审理查明:______年__
    2023-06-11
    422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杭州市辖区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以下简称所外执行),是指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批准,不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实行劳动教养,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第三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中违法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一)有特殊技术专长,因科研、教学、经营、生产需要,离不开岗位的;(二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安徽4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告上海劳教委胜诉
    日前,寿县法院受理一起四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寿县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四原告农民工作出的(2006)沪劳委[审]字第59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四原告在羁押期间的赔偿金。袁某等四原告均系寿县在上海打工的农民。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方某等召集人赌博时,与一陈姓男子发生口角,方某欲殴打陈某,遂电话联系原告袁某。袁某和另外三人一起携带刀具、钢管乘车前往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机关认为四原告的行为属寻衅滋事,遂对四原告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分别给予一年和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法院认为,本案因方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袁某得知情况后,邀集另外三人携带工具前往事发地帮助方某教训他人,系事出有因,并非蓄意挑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殴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客观上对公共秩序尚未造成实际负面影响。因此,上海市劳教委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四原告处以劳动
    2023-06-06
    174人看过
  • 宿海燕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原告:宿海燕,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国,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宿海燕不服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我此次来海南,只是想与王国平就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说清楚,看看有没有了结的可能。我没有纠集他人到王的住所,更没有指使他人将王国平、王伟平兄弟砍伤和抢走其财物。被告以我参与伤害王氏兄弟为由,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三年,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被告辩称:根据原告宿海燕参与伤害王国平、王伟平兄弟的事实,依法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三年,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法院应当予以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宿海燕和被害人王国平曾经在广西北海市合作开办一美食城,涉案人王斌是当时的美食城
    2023-06-06
    430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甬政[19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已在劳动教养场内实行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
    2023-06-10
    134人看过
  • 申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店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执,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店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何某用手抓破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反击,用板凳将何某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为轻伤。1999年12月,某部门以张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请求撤销该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劳教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评析]本案涉及定性不准确造成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必要和适当的客观事实,事实的存在及其性质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对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都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本案具体涉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问题
    2022-10-31
    493人看过
  •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有哪些
    一、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有哪些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包括有: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二、劳动教养的对象有哪些劳动教养的对象有以下这些: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等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
    2023-06-15
    350人看过
  • 劳动教养人员能不能结婚
    一、劳动教养人员能不能结婚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可以结婚。公安部认为,为了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劳教前确实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现在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或复婚;2.对于未婚的或已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应允许在解除劳教后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二、劳动教养和劳改有什么区别1.劳动教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是世界人权组织诟病的中国恶疾。2.劳改是符合刑法和法律精神的一种改造严重罪犯的一种方式。3.劳动教养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不经过审判机关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的剥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是中国独有的反人权的一种不公正的惩罚。劳动改造则是刑罚中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改造罪犯的方式。两者的作出机关不同: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审判后的监狱执行机关。两者的执行机关不同:前者是劳教所,后者是监狱,前者已废除,后者则越发的完善。三、法定结婚
    2023-04-14
    433人看过
  • 劳动教养改革
    国务院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背景据报道,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劳教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在四个城市进行的改革试点,正是反映了民意和体现了这种改革的趋势。然而,改革有共识,怎么改却一直存在争议。实际上,“魔鬼在于细节”,如果不对劳教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仅仅是小修小补完全可能“新瓶装旧酒”,让改革功亏一篑。笔者认为,劳教教养
    2023-05-01
    287人看过
  • 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一样吗
    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都是行政处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二者的区别在于:1、违法程度不同,造成行政处罚不同。拘留轻,劳教重。劳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方式。2、时限不同,行政拘留最高15日以下,而劳动教养则从6个月到2年。3、处罚的地点不同,拘留多在当地的行政拘留所,劳教则在劳教所。一、拘役和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
    2023-02-22
    354人看过
  • 劳动教养会影响子女政审吗
    一、劳动教养会影响子女政审吗劳动教养一般是不会影响子女政审,按照相关规定要直系亲属受到过刑事处罚才会影响孩子的政审,如果检察院不予公诉就证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字、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团籍的;(五)有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
    2023-11-01
    241人看过
  • 张某某劳动仲裁一案代理词
    我们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某诉安徽省**涉外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诉人张某某的仲裁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了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关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被诉人剥夺申诉人参加改制的权利(进行国企职工身份置换、享有经济补偿金)是非法的。申诉人张某某于1996年7月从合肥联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诉人安徽省**涉外汽车总公司(公司性质:国有企业)工作。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工资关系、人事档案至今仍一直存放在被诉人处。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履历如下:1996.7—1997.12在总公司所属四方旅行社从事财务工作,1997.12在总公司财务科从事出纳工作,1998.5—2001.4在总公司所属的黄山逍遥山庄工作,先后担任经理助理,副经理(主持
    2023-06-14
    158人看过
  • 劳动教养有没有案底
    法律综合知识
    一、劳动教养有没有案底劳动教养没有案底。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二、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废除劳动教养的原因如下: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
    2023-08-18
    397人看过
  • 张远林诉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人民政府、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吉岭村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4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梅镇政府)。地址高明区杨梅镇。法定代表人梁子光,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吉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岭村委会)。地址高明区杨梅镇吉岭村。负责人汤建新,主任。上诉人张远林因诉杨梅镇政府、吉岭村委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张远林所称转头咀(土名)山地的使用权,是在1982年由吉岭村委会寮头村民小组分配给上诉人与其养母温娇的,1987年6月13日上诉人与温娇解除收养关系时,双方协议决定领到的转头咀山地的杉树属上诉人,草归温娇割。1989年杨梅林业工作站出资在转头咀山地种植湿地松。温娇去世后,上诉人与同村村民黎卫
    2023-06-06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劳动教养机构复议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5
      被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
    • 劳动教养人员能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2
      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这些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一贯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问题,也应视其情况采取灵活办法,正确处理。第一,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复婚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第二,对在
    •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可以保释吗,劳动教养法如何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6
      1、劳动教养没有保释一说,如表现好可以减少劳教期限,但被劳动教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原来的二分之一。 2、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
    • 戒毒人员解除劳动教养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9
      一、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相关规定三种管理模式中涉毒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不得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三分之一。新戒毒法除外) 1、劳动教养人员如何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1)、劳动教养人员表现期好,同时符合三种管理模式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给予3个月以下提前解除奖励。 (2)、劳动教养人员表现期好,同时符合三种管理模式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三个月以上提前奖励。 (3)、劳动教养人员表现期好,同时符合三种
    • 劳动教养可以所外教养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不可以,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不可能所外教养,这个不像有期徒刑等情况,比如监外执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所外教养无任何法律规定,所以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