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的分割是:
(一)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所有权的,所有权归一方享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公房所有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
(一)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处理公房的办法,由于公房的特殊性,在离婚时往往要比处理一般住房要复杂得多,例如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非承租方如何操作才能争取更大的经济补偿等等,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建议有此类纠纷的朋友寻求专业律师咨询,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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