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是什么?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哪些社会监督有效。
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因此,对于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是有效的,这对于我们每个消费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大家还需要知道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责,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的效力。
二、商家拒不退换货物怎么办
如果说商家拒不退换货物,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协商的方式往往不能解决,此时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投诉或者直接起诉商家,尤其涉及金额较大时,最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找个商家不退换货物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体现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实更多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交易市场的安全以及交易的信赖的一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n(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n(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n(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n(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n(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n(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n(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n(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n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n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n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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