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4:56 69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号:保监厅函〔2007〕180号发布日期:2007-6-28执行日期:2007-6-28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团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并严格遵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对《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办函[2001]42号韩城矿务局: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办函[2001]42号韩城矿务局: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原行业统筹单位原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人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本
    2023-06-09
    114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如下:一、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的标准、条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二、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
    2023-04-22
    61人看过
  • 关于转业、退伍军人、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8]6号苏州市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复退军人等推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社保[1998]77号)和《关于知识分子“农转非”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待遇的请示》(苏社保[1998]93号)悉。现根据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第2次修正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答复如下:一、关于转业、退伍军人等推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问题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基数,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1992年至1995年间历年省和职工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确定。1996年1月1日以后推算储存额的基数,按照我厅公布的当年度各地计算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确定。2.转业、退伍军人等推算储存额应与企业职工推算储存额一样,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单项记载。职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时,推算储存额不能继承;职工达到退休年
    2023-06-05
    112人看过
  • 关于省粮食局所属8个公司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7]1号省粮食局:你局《关于我局所属8个公司职工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苏粮人[9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同意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省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省粮食储运公司、省饮料公司、省苏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省东方粮油供应公司、省粮油食品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省粮油贸易公司及其职工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上述8家企业及其“改制”职工,自1996年11月起,按企业所在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缴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6年10月底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推算储存额。三、上述8家企业的职工,1996年11月以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省政府69号令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期间原办法标准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以199
    2023-04-11
    300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函[2000]33号资阳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转报安岳县劳动局就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定,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就[1998]13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有关借支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生活费的政策和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没有达到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倍的,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金申领标准,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作为扶持,但一次性安置费加上发放的失业救济金之和最多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的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
    2023-05-03
    139人看过
  •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辽宁省劳动局: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2023-06-05
    210人看过
  • 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区别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
    2023-05-01
    487人看过
  • 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6]130号塔城地区劳动保障局:你地区沙湾县劳动保障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沙湾县原青年饭店由自治区铁路局投资创办,属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移交沙湾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后,其原国有资产性质未作变更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二、改制前已离开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若解除劳动关系后,目前仍为失业人员的,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若期间被非国有企业招用后再次转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后转失业的,均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三、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供销系统下岗职工是指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8号)中对岗位补贴的标准未作统一规定。
    2023-06-05
    337人看过
  • 对《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办理信用保证问题建议的函》的复函
    铁道部:你部[1990]铁财函字(1990)360号文《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办理信用保证问题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信用保证事项是银行的一种授信业务,它与贷款一样,银行要承担很大风险。为了把这项工作做扎实,我行参考各国银行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你部所属各类施工企业要求我行出具保函的有关事宜,原则上仍应按此规定执行。二、你部的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经常性存款额多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履约保证、投标保证、工程维修保证等事项时,可以根据保函项下的经济风险大小,保证期长短等具体情况,与经办行具体协商同意后,适当少交存保证金。三、请你部所属各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各地建设银行的信用评定工作,以便各行根据信用程度高低决定减收保证金额度。
    2023-06-08
    53人看过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内容分享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23-05-09
    70人看过
  • 疑问:关于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农村养老保险怎么补交参保人以个人名义交纳养老保险的,补交养老保险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补交时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等到办理地的社保机构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3-07-18
    441人看过
  •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海事法院:你院《对适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1994〕津海法商函字第23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适用法规问题。我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其调整范围为: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由于港口库场属中转库场性质,港口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将货物移至另一库场,即货物捣载,为港口保管货物作业范畴,如在此作业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责任。在港口装卸、驳运作业中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均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货损后货物的检验费、勘验费及利息问题。上述费用不属货损范围,《规定》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2023-06-08
    188人看过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知识简述
    具体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2023-05-09
    326人看过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3-06-09
    17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关系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和契约型补充养老保险等。 (1)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有税收优惠,尽管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但方向应该是这样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优惠。 (2)企业年金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制度,通过政策去引导推动;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开发的契约型产品,通过市场手段去推销。 (3)两者没有必然的顺序,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也可只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或者既建立企业年金,又投保商
    •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和好处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7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二、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关于企业养老金交纳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9
      企业养老金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怎么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办理:1、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情况后,送区县社保中心复核、备案。 2、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 关于关于养老保险律师收费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2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