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1.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及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不能合并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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