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4:22:05 370 人看过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1.界定时点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表现形态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买方)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例如,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工会财产)。

4.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

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法进行:

如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方可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分割。

④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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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2日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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