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12:45 185 人看过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规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广义上包括承包、承揽、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中介。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双方可以是法人或者公民,或者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个人从属关系;三是劳动关系建立在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规范和保护。劳动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到民法的一般保护外,还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劳动性质三个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具体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工人。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私营非企业;但是,劳动关系中的主体类型很多,并不具体。可以是两个相等的科目,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相等的科目;它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另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不仅是财产关系,还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行政从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不仅要提供劳动,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它反映了生产资料、劳动者和劳动对象之间稳定、连续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时,只反映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p>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有一般义务,也有附带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风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但是,在劳动关系中没有这种附带义务。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薪酬和社会保障福利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工资外,还享受保险、福利等福利,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义务的明确规范。因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风险一般由劳动提供人承担,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原则上,劳动关系受国家干预较多,而且双方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在支付方式上不应违背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是,劳务关系的支付由双方约定,通常一次或分阶段解决

(4)就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权而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也有权不再使用劳动者,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4)法律责任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部责任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相互责任的差异。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等。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可能承担的责任一般为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

(5)国家对劳动关系的不同程度干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负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如缴纳各类保险、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和最长工作时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等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受国家干预。因此,除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合同条款,无需法律干预

(6)适用法律不同p>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解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予以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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