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实现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利息明确固定;民间借贷行为系实践行为、单务行为。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第三,财资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企业减资程序、企业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第四,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规定》施行之前,依据借贷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属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为有效合同。利息部分的裁判为法院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是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法院做出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第六条之规定。
第二种情形,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金予以返还,利息部分的裁判为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法院予以收缴。法院做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颁布施行,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利息部分的裁判,同样是将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益认定为对利息的约定,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法院做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二十五及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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