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9:06 404 人看过

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现就各地在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1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规定》第二条的精神,除旅馆业按旅馆业有关规定管理外,凡向流动人员(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出租的房屋,不论其租赁作何用途,一律纳入治安管理,并对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二、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

三、尚未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协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尽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的治安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层层截留或挪作他用,以确保我省出租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出租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发布文号:粤价[2011]4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惠方案(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固定电话业务(1)新装用
    2023-06-07
    230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川价发[2006]220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监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川价费(2003)147号)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
    2023-04-24
    256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06-3-24【实施日期】2006-3-24【发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发[2006]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价发[2006]52号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委)、房管局(处):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对因征地的失地农民建房,其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问题。为积极落实支农惠农的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民建房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将失地农民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失地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二、对失地农转非居民住房,即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它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农民修建自用住房政策对待,除按规定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对农民免收房屋登记费和房屋交易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
    2023-06-10
    366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
    2023-04-22
    482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2-12【实施日期】2004-12-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武价房字[2005]9号武价房字[2005]9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区安全评价单位,请在2月1日以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附: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3-06-10
    383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三、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实际鉴定单元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原则上向委托人收取。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五、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
    2023-06-06
    389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8-1【实施日期】1997-8-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1997〕17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1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2023-04-22
    232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文号:青价格[2007]291号各区、市物价局:我市自1997年对餐饮业价格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以来,为规范餐饮业市场的价格行为,制止暴利行为发生,保护合法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餐饮业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现将餐饮业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自觉地遵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餐饮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原餐饮业价格等级制定的最高内扣毛利率、最高差价率和服务费等规定废止。二、原确定的餐饮业价格各等级店,现仅作为该店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的标志。若出现消费者投诉价格违法问题,经查实后,将撤消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店记录。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
    2023-06-07
    464人看过
  •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0号《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5日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
    2023-04-24
    131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大型载货类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调整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要求,为降低合法装载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促进“大吨小标”车辆的复标,经研究决定,降低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养路费,其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全额征收,超出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二、对于享受上述征收政策的大型货车,仍可按照《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包干缴费。三、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其他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车辆、全挂车、散装水泥车等)中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在优惠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五、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
    2023-06-08
    168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法[2011]15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五)公办高中学费(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四)
    2023-06-07
    299人看过
  •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局: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其中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广告起到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等突出问题。如有的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还没有开工,开发企业就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发布销售广告;有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发布广告;有的广告承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出现货不对板的投诉;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制止虚假房地产广告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建设、房管、工商和宣传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6-10
    40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出租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谁知道贵州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这一问题求告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贵阳公司规模:60 注册资本:未填写注册年份:1995 销售的产品:交通管理 公司介绍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设在被中国气象学会授予“中国避暑之都”称号的贵阳,贵州贵阳宝山北路76号,局长是施长征,主要经营交通管理,于1995年2月28日在贵阳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机关注册资本未提供,在职员工60名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