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实用价值,并经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商业信息。在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种情况。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非职务技术成果则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实用价值,并经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和商业信息。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商业秘密归属:单位 vs. 个人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经济价值并经过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争议尤为突出。
根据我国《商业秘密法》规定,单位对员工在执行工作中所创造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如果员工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其保守的商业秘密仍应受保护。而个人则需在离职后立即向用人单位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秘密往往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单位往往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而个人则需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情况,确保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商业秘密问答》(金城出版社2012年10月第一版)也指出,在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时,还需考虑商业秘密的创造者、贡献大小、商业价值以及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
总之,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依法合规地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遵循我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在商业秘密的归属上,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非职务技术成果属于职工个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依法合规地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济利益。同时,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单位与个人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商业秘密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雇佣关系对九级伤残赔偿的影响
138人看过
-
伤残赔偿的雇佣关系影响
282人看过
-
雇佣关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419人看过
-
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影响
117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害对企业运营影响最大
36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会对侵权者造成何种影响
450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归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23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若是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职工所有,若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单位所有。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
-
后签订解除雇佣关系,对打有什么影响?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1、如果有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赔偿,受到工伤的职工,会全额赔偿;2、如果没有工伤认定书,则按意外伤害处理,进行鉴定时,适用道交鉴定标准,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到法院进行民事起诉,按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是过失相抵原则,不一定能得到全额赔偿;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商业秘密罪的关于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7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
商业秘密的特性以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05商业秘密的特点:秘密、价值、市场竞争、合法性等。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如下: 1、建立保密制度,将相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二、对内部进行保密培训,增强保密意识; 三、其它商业秘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