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原则?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多选题)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多选题)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列出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当被告的情况满足不同的情况之时,最终对于管辖地做出的规定也将是不一致的。当然,不管是哪种判断形势的出现,我们都需要遵循其中的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相关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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