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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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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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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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第六类,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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