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各机关、团体、企业(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的规定,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并优先安置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为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对暂时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各级残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托收、财政专户管理。
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年检年审时,要协助残联做好按比例就业年检工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积极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有关税费。
各地在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的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各类福利企业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地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时,根据需要可吸收当地残联参与检查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以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各级残联要根据需要,帮助做好职业培训、落实工商营业手续和经营场地等服务,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维护残疾人会员的合法权益。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切实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盲人就业的门路。
四、以扶贫为重点积极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纳入当地扶贫攻坚计划,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残疾人服务(分)社,为农村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提供技术、项目、资金、销售等服务。要用好康复扶贫贷款,积极开展小额信贷,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生产劳动摆脱贫困,逐步走上致富的道路。
五、切实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国劳动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要重视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残疾人的职业技能。要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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