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原则与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7:53:16 454 人看过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工程建筑监督站职责范围是什么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顺序

先竣工验收再竣工备案。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三、建筑水管保修几年

房屋水管保修期为2年。

具体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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