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一律由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负责。严禁个人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管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和专用铁质档案柜,库房要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晒、防高温等要求,使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工作纪律。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尽快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移交时应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印制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流动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就业单位符合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有关档案转递的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重新就业的单位,做到档随人走。
(五)查阅、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字[92]第8号)的要求执行,并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六)加强管理和领导。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情况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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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人员个人档案怎么存放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1、存档条件 ①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 ②存档人员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方法/步骤 档案调入程序 ①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市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 ②按照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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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范本及详细信息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 甲方: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甲方: 1、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乙方: 1、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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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法律后果?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7199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且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如果员工的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其人事档案可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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