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有哪些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包括: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不动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的种类包括: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2.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属于建筑物,是土地的定作物,它虽然附着于土地,但属于独立的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房屋与土地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有,成立相互之间独立的所有权。
三、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原则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原则为:
1.因法律事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遗赠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的实际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继承实际发生效力时间,如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房产由长子继承,在甲生存期间,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变化,遗嘱没有发生效力,只有在甲方死亡的同一时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不动产物权特殊取得未登记不生效。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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