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式样和规格
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四章门楼牌的编排
第五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六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七章附则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门楼牌,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做到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及管理。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门牌包括大门牌、小门牌、旁门牌和临时门牌四种。
楼牌包括楼房号牌、单元号牌、户号牌三种。
平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六条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二)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三)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七条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执行。
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住宅院落的正门设置大门牌,附属门设置旁门牌,旁门牌的名称、号码与大门牌一致。
临街的住宅、商店和农村村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
临街的临时性房屋或者院落门口设置临时门牌。
第九条居民小区和有两幢以上楼房的院落,其楼房设置楼号牌。
居民楼为两个以上单元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
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
第十条单位、居民小区和住宅院落内有两栋以上平房的,平房设置栋号牌。
无院落的平房设置大栋号牌;有院落的平房设置小栋号牌。
第四章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一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顺序编排号码。
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逐街、巷、胡同编排号码。行政村所辖自然村编排号码,应当冠以行政村名。
第十二条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一)东西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路、街、巷,自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北向西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路、街、巷,自西北向东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五)不通行的胡同,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三条居民小区内的楼房号码,按照先自北向南、后自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对尚未建设的城市空地,应当根据建设规划预留门楼牌空号。
现有楼房或者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编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十五条楼房的单元号码,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楼内住户号码,按照由低到高、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九层以下(含九层)楼房的户号,采用三位数编排;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的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
第五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十六条门楼牌应当按照下列位置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的左侧墙柱上。墙柱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面上,距地面2.5米左右。
(二)小门牌、旁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框左上角。门框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面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安装在三层至四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九层以下(含九层)、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安装在楼房的二层至三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二层至三层的楼房,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巷或者一个居民小区的楼号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沿20厘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的墙面上,距地面2.5米左右。
第六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或者变更门楼牌,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编排号码及安装工作。
成片新建、改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设置门楼牌的申请,同时提供编制门楼牌的建筑总平面图。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预编门楼牌号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工作。
第十八条因拆迁房屋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区公安机关;房屋拆除后,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变更地名,应当自颁布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关门楼牌的更换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根据省有关规定收取门楼牌工本费,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管理及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在用房屋、居民小区、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路、街、巷名称变更或者道路延伸等非个人原因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移动门楼牌。损坏门楼牌的,应当负责赔偿;擅自变更、移动、毁坏或者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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