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出让金的意见》(乌市土管[2002]57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为了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补交出让金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需缴纳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土地级别为一级地,出让金标准为:2300元--3000元
土地级别为二级地,出让金标准为:1800元--2300元
土地级别为三级地,出让金标准为:1400元--1800元
土地级别为四级地,出让金标准为:1100元--1400元
土地级别为五级地,出让金标准为:860元--1100元
土地级别为六级地,出让金标准为:660元--860元
土地级别为七级地,出让金标准为:510元--66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递减,但保持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可确定在50年。
已购公有住房宗地为出让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上市时应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为划拨用地的,交易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屋购买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购房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四、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文)的通知执行。
五、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必须两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登记发证又需上市的住房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尽快办理土地登记,确保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先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初始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先申请办理初始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房产管理部门对无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书的,不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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