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47岁的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农民王荣高到山西省繁峙县华胜磁选有限公司(简称华胜公司)打工。该公司为私人企业,专门从事铁矿开采,拥有7口矿井。
2007年7月13日,王荣高开始进矿上班,其工作是4号井出渣辅助工,他和3名工友一起负责将铁渣装车,一车15元钱,4个人平分。
四天后的2007年7月17日下午4时20分,王荣高走到矿井运输巷,突然觉得眼前一道闪光划过,随即被铺天盖地的重物砸在地上。
醒来时,老王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病床上,看护他的老乡告知,矿井大巷顶部突然坍塌,他被落下来的石块砸伤,已经在医院昏迷了4天。
医院诊断:老王在这次事故中,失血性休克,左侧髋骨骨折,左侧腰臂肌肉撕伤。
老王说:我在医院里住了2个半月,动过三次手术,企业从来没有派人看过我。每次医院打电话说医药费用完了,包工头过来交完钱便走人。住院费用前前后后一共花了3万多,王荣高自己花去了1。9万元。
2007年9月初,老王给包工头打电话,希望企业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包工头答复:你只上了4天班,我支付医疗费已经不错了,还申请什么工伤!
2007年10月,王荣高向繁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11月2日,繁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老王为工伤的决定。
三天后,山西忻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荣高6级伤残;2007年11月6日,老王向繁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胜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荣高在矿山只工作了4天,工资难以确定,按照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王荣高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依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办法,华胜公司应支付王荣高7。55万元。
劳动争议裁决作出后,华胜公司不服,向繁峙县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王荣高在华胜公司工作中受伤,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判决华胜公司给付王荣高共计7。25万元,扣除华胜公司已给付的1万元,实际应给付王荣高6。25万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王荣高已经身无分文了,靠乞讨为生。
2008年9月,王荣高向繁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缓交执行费,法院受理后一直没有下文。
2009年初,王荣高无奈回到了湖北家乡。
之后,王荣高来到湖北省总工会和十堰市青天农民工维权中心反映情况,引起重视。竹山县总工会给他送去了500元帮扶金,县总工会召开会议,研究帮助解决王荣高案落实的方法和措施,并成立了维权小组,准备赴山西替王荣高讨说法。
日前,竹山县总工会奔赴山西繁峙县维权。
临行前,竹山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县总工会还发函、致电到繁峙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和县总工会,请求协助维权。
维权小组在山西繁峙期间,先后与该县人大、政府、政法委、法院、总工会就王荣高案件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得到了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经过多日奔波,繁峙县法院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华胜公司的账户上扣去6。25万元,划入王荣高的个人账户。
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王荣高终于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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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怎么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51、去劳动局进行维权。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