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李女士曾在山东某某集团工作5年后离职,如今快到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即将领取养老金。不想却遇到了拦路虎:原单位某某集团为要求李女士缴纳离职违约金,一直扣留其人事档案。没有档案,李女士退休后将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
1998年,李女士进入某某集团工作,当时与该公司签了10年劳动合同。李女士说,2003年,她请病假后未上班,一个多月后,某某集团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文件,认为李女士旷工,决定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她的档案一直留在某某集团。2014年底,李女士听说,要想退休领取养老金就必须有自己的档案信息。李女士回原单位某某集团索要档案时,却被某某集团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要想拿回自己的档案,就必须先缴纳17000余元违约金。按单位说法,我需按剩余5年每月工资的30%缴纳违约金。但我咨询过律师,企业收违约金是不合法的。李女士说,某某集团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表示,可打八折,按照违约金数额的八折缴纳。对方说如果找找大领导,可以打五折。
日前,媒体随李女士来到某某集团。面对李女士质疑,人力资源部张姓负责人表示,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依据的是2008年前实施的旧版《劳动法》。该负责人翻阅了《劳动法》,并未找到违约金相关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收取违约金的主要依据是李女士1998年入厂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签的合同中曾规定: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违约期限和月工资收入的30%支付违约金。单位正是根据这一条收取违约金的。职工已在合同上签字,代表她认可这一条款。该负责人说。而之所以扣押档案不给,是为有所制约,让李女士缴纳违约金。
律师说法
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法律效力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杨凯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明显不妥。人事档案转移与缴纳违约金不能挂钩,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转移其档案。单位为索要违约金扣押李女士档案,使得李女士的养老保险不能正常缴纳和领取,已侵害了劳动者利益。杨凯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可因员工离职收取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且未达到约定服务年限的;另一种是员工岗位涉及商业机密,离职后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而李女士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
律师姚斌认为,不论是2008年后实施的新版《劳动法》,还是2008年前实施的旧版《劳动法》,均未规定李女士这种情况应缴纳违约金。而劳动法并非商业类法律法规,不能适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他看来,某某集团向李女士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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