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2:10:13 76 人看过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或法院判例确定了各具特色的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并体现出某些共同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也确定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但存在一定缺陷,应当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的有益经验,并适应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予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WTO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说它重要,是因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作为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标准或尺度,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权威性;说它复杂,是因为行政案件的多种多样,决定了各国难以给司法审查设定一个固定的、具体、详尽的标准。但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复杂性并不能阻止各国确定司法审查标准的努力。实际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或法院判例的形式结合各国的国情确定了各具特色的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原则性标准。

一、国外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国外主要国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在英国,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两大标准:审查是否越权与审查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前者是制定法标准,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后者是普通法标准,是纯程序标准。[1]英国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是否越权时,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限,还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保障。因此,英国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是否越权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1)违反管辖条件;(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3)不正当的委托;(4)不合理;(5)不相关的考虑;(6)不适当的动机;(7)违反自然正义;(8)案卷表面错误。[2]其中,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既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一种情形,也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与越权原则相对应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开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在美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及法院的有关判例,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有六个:(1)是否违法,其中“违法”包括实质的违法与程序的违法;(2)是否侵犯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行政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39.

[2][4]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58-160,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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