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56:35 329 人看过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

1、本市城镇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等企业;

2、中央、外省市和部队在沪企业;

3、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职工是指:上述企业中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第104号文办理的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但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和养老保险帐户已封存的人员。

二、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原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企业应到原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结算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和缴费手续。同时,到同一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企业和按规定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到区县结算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和缴费手续。

(二)上述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凭企业介绍信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副本)。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或破产情况时,应到企业原办理登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和局以上单位的批文。

三、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企业缴纳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应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一致。

企业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数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一致的,缴费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定的结算机构是指为企业办理住院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的区县结算机构。

(三)区县结算机构应将征集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上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市结算机构和区县结算机构应按月填写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收支月报表,送市医疗保险局及相应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四)住院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结算机构另行制定。

四、住院医疗保险凭证

(一)《办法》第十二条中的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在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发给企业。职工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情况时,由企业按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在住院医疗保险凭证上加盖公章并由负责入签章后发给职工。

职工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住院医疗保险凭证交约定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并据以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对不属于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或职工在本市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企业不得签发住院医疗保险凭证。

(三)企业或职工遗失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的,应在发现遗失情况起3日内到发给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已经盖章签发的,应同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

(四)企业发生终止、撤销、破产、改制等情况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将住院医疗保险凭证交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五、约定医疗机构和职工就医

(一)约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根据《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审定。

经约定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公布。

(二)约定医疗机构在确立约定关系前,应签订《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责任书》,并严格遵守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职责。

(三)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就医和合理使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实行定点就医制度,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企业选定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

1、企业原已为职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且定点医疗机构属于约定医疗机构范围的,现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变,并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报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

2、企业原无定点医疗机构,或原定点医疗机构不属约定医疗机构范围的,应在约定医疗机构范围内,为其职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

3、企业可在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居住地附近,为其确定属于约定医疗机构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

4、企业定点约定医疗机构如被市医疗保险局取消约定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可按上述规定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

(四)职工因疾病治疗需要,经企业认可后,可到约定的中医或专科医疗机构住院医疗。

(五)职工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的,或者在外省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医疗。

(六)职工因病情诊断、治疗需要必需转院住院的,应经诊治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处)审核并开具《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单》后方可转院住院。

六、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一)《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职工每次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是指职工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具体计次方法如下:

1、职工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一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约定医疗机构之间转院住院的,作一次住院(具体结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连续住院六个月(含六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六个月后每六个月另作一次住院;

4、约定医疗机构向其联合病房转院住院的,作二次住院计算;

5、《办法》出台前已在医院住院的职工,其一次住院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住院医疗费结算起始标准(即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0元)中,不包括规定不得报销的费用。

(三)《办法》第二十条工伤、职业病的确认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支付的除外情形,应根据其性质分别由司法、医疗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以及职工所在企业确认。

(五)家庭病床的医疗费不属于住院医疗费。

(六)住院医疗保险费支付标准和比例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企业和就医职工合理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按市有关部门的文件办理。

(七)职工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属于住院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约定医疗机构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记帐;在外省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或企业垫付后,由企业按规定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

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

(八)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责任者承担。

七、其他

(一)《办法》施行后,有关的表、册、卡、证、责任书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印刷。

(二)本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3期)已于1999年1月1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为贯彻执行《试行办法》,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均应按《试行办法》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租的(或单位保留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也可按《试行办法》进行差价换房。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二、方式和限制差价换房有以下三种方式: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凡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
    2023-04-22
    328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
    2023-04-26
    221人看过
  •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保登记及管理第一条在职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和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和缴费手续。第二条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的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三条职工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按办理趸缴手续时的
    2023-05-29
    340人看过
  • 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方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第三条参保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6%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不缴费。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扣除本人全额自负部分后,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补助85%。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
    2023-05-30
    345人看过
  • 青岛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3.实施要求:1)本市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通过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并不得因此减少企业职工收入。2)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实情况,可以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3)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际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
    2023-04-22
    126人看过
  •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发[1989]213号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
    2023-04-22
    7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上海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 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
    • 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9
      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和标牌,并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加快医疗机构、药店内部改革,规范诊疗、售药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剂
    •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XX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6
      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