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2:16 349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反贪侦查工作健康深入的开展。

■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线索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地方对于案件线索挖掘不够。有的办案部门对直接受理的线索未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未纳入信息库,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

2.初查计划简单粗放。线索未经认真评估分析即着手初查,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有的混淆了初查与侦查的界限,在初查阶段违法使用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和财产的法律措施。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鉴于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初查工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进一步规范初查工作,确保反贪工作健康、平稳地深入发展。

■初查的策略

初查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抓住薄弱环节,选准主攻方向。

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有其薄弱环节。应抓住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围绕可以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进行调查。

(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

贪污贿赂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行贿受贿者之间,都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为案件的突破带来较大的难度。但正因为是共同犯罪,同案犯之间、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情况各有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在于其各自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所得利益的不同,还在于其个人身份、家庭环境和社会境遇等因素的区别。而这些差异,正是打开缺口的有利条件。因此,要善于对涉案人员个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突破案件。

(三)抓住破绽,获取证据。

由于初查阶段使用法律手段的局限性,很难获取证实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但嫌疑人经营管理和日常生活方面往往存在着反常行为,如采购价格舍低求高,供应价格舍高求低,地点舍近求远,发票来路不明,费用消耗明显过高,小金库数额巨大、生活作风奢侈糜烂等。抓住这些反常行为深入调查,发现破绽,即可突破案件。

(四)投石问路,抛砖引玉。

贪污贿赂的作案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都处心积虑地织就了广泛的保护网,再加上人际关系错综复杂,尽管强调了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但随着初查工作的展开,很有可能无意中触动了被查对象的神经。在此情况下,也可将计就计,在严密监控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有意透些风声,促使被查对象四处活动,串通堵漏。在引蛇出洞的过程中,获取再生证据,印证犯罪事实。

(五)声东击西,暗度陈仓。

隐蔽反贪侦查人员身份,隐蔽初查意图,借用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机关的工作条件,抓住被查对象个人或被查对象单位违法违规的问题,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为掩护,深入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问题。

总之,初查策略没有固定的模式,必须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初查的监督

相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言,初查阶段工作的可变性和可塑性更大。为了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初查工作的监督。

一是决定权和办理权分离机制。在线索评估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初查工作的决定权由反贪局长和检察长行使,对案件的定性和决策负责。主办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具体实施初查工作,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

二是初查结果的复核机制。目前反贪部门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起诉之前,从程序、实体和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复审,取得了较好效果。建议对经初查未成案的线索在办结后,也应纳入复审范围。从程序、实体和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层报反贪局长和检察长批准。

三是举报中心与反贪局的制约机制。举报中心有权对移送反贪局的线索进行跟踪和催办,对举报人不服反贪局不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反贪局应将直接受理的线索材料送举报中心登记,对线索初查的结果应向举报中心反馈。

四是上级反贪局的监督机制。下级检察院反贪局应将要案线索的受理和初查向上级反贪局备案。上级反贪局可以派员参加下级反贪局对大要案线索的评估分析和初查。对下级反贪局已初查办结未成案的线索进行审查,发现有尚未查清的问题而仍有初查必要的,可指令下级反贪局继续初查。对下级反贪局查办确有困难的案件,可以提办或者指定其他检察院反贪局查办。对下级反贪局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而控告人、举报人不服的,在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复议维持后,仍可调阅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周福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新刑法贪污贿赂罪怎么规定,贪污贿赂罪包括哪些
    一、新刑法贪污贿赂罪怎么规定新刑法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贪污贿赂罪包括哪些贪污贿赂罪包括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三、贪污贿赂罪具体量刑标准贪污贿赂罪具体量刑标准具体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2023-06-19
    183人看过
  • 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策略
    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是:1.贪污犯罪较为突出;2.一把手犯罪居多;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设小金库;4.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预防是应采取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制约机制等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
    2023-07-19
    411人看过
  • 贪污贿赂案件中自首认定问题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重要条件,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应把握立案前几种归案情况的认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来源,虽然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出于成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问题的考虑,普遍存在不破不立的现象。立案前对于嫌疑人来说,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讯问,也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到案,一般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能交待自已罪行,不论犯罪事实是否被发觉,应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一般通过以下形式让其到案。(一)直接通知。侦查机关口头或者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这种情况,不论是否告知“审查”内容,只要不是以与案件无关的方法“欺骗”其到案,笔者认为这种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因为“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嫌疑人完全有条件回避,甚至可以逃之夭夭,所以这种归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2023-06-02
    148人看过
  •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第382、383条以及394条):(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物的财产权;(2)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用手里权利,非利用工作便利。(3)主体的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多一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此类人员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按挪用资金罪处理,不能按挪用公款罪第九十一条【相关概念】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3-06-11
    297人看过
  • 如何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8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曹建明指出,2012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比2008年分别上升4.6和0.23个百分点,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8和4.6个百分点。(一)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围绕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受理、立案、案件交办等程序和标准。二是先后组织开展规范文明执法、办案安全防范、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规范执法长效机制。三是依法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
    2023-06-11
    457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1、自首情节的认定过宽。自首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自首。但是法院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过宽。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场所扩大到其所在单位,而且在认定自首情节时只关注形式要件,而忽略了其实质要件。根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仅占26.6%,其余均属向所在单位交代情况。另外,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即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发觉,都要在不受司法强制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司法实践中,许多疑犯并非是出于悔悟而交代的。其中检察机关收到举报信,向疑犯了解情况时交代的占了20%;单位收到举报或财务发现问题向疑犯核实时交代的占13.3%;串案中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时交代的占13.3%;另有约53.3
    2023-03-02
    352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收贿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会判刑吗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
    2023-07-17
    280人看过
  • 对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一点法律思考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追缴赃款难有发展趋势,这一问题若不引起足够重视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宗旨。这里所说的赃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它与一般款项的本质区别,在于取得款项的手段及途径的违法性。正因为如此,无论从办案的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不能让“贪公”们有利可图。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一、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成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个案也不难发现这其中症结所在:首先是立法上的不完善,这是造成追赃难的关键所在。一是,立法上没有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退赃与否在定罪量刑上有何明显区别。从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上看,只有当“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他则与“悔改表现、退赃如何”似乎没有多少直接关系。纵观贪污贿赂案件追赃情况
    2023-06-11
    248人看过
  • 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
    一、贪污贿赂罪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二、贪污受贿罪的特征1、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犯罪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
    2023-02-18
    69人看过
  • 如何辨别贪污罪与贪污贿赂罪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金额按累计方法计算。行为人贪污金额达到5000元的,无论情节如何,都构成贪污罪;但贪污金额尚未达到5000元的,一般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腐败主要针对腐败数额不足5000元的腐败行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贪污情节较轻的,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但贪污情节严重的,视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界定:一是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是看行为人贪污的动机和目的;三是看行为人贪污的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四是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是看贪污造成的后果;第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但有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赃款、
    2023-08-18
    303人看过
  • 贪污贿赂行为,是指
    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职务违纪行为。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贪污行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一、介绍贿赂罪由什么部门负责介绍贿赂罪应该由监察委负责调查。因为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介绍贿赂罪。二、贪污罪怎么认定贪污罪的定性标准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管
    2023-04-02
    72人看过
  • 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
    (一)贪污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公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
    2023-08-12
    247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贪污贿赂罪罚金刑标准《刑九》对贪污贿赂罪增加了罚金刑
    2023-08-11
    293人看过
  • 对付贪污贿赂的方法
    贿赂执法人员将构成行贿罪,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贿赂罪辩护词如何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
    2023-07-02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人民检察院工作细则(试行)贪污贿赂案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保人或者被告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终止以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如果被告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保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罚金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及时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13个罪名。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铺开后,反贪局和反渎局全部划归纪委,检察院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
    • 贪污贿赂案件就失去检察院的侦查权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7
      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因此检察院还是有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的。
    • 对哪些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贪污贿赂案件,适用哪些范围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