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00:52 112 人看过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

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给工资和社保外,只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可以使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企业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决短期用工的需求,否则将会导致严重加班行为。第三、国有企业都有减员增效的指标,没有劳动力计划,但正常的业务需要人去做,因此营业窗口、分拣、投递等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第四、当地政策规定,企业不能自己招用保安,保安必须都是由当地保安公司派遣。第五、企业的理念是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如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不是企业的强项,这些辅助性业务进行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第六、有的企业只能从事生产,自己不能从事销售业务,因此只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销售业务。这种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工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工资待遇要高于企业的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调查,各方面反映劳务派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规范:第一、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有的企业反映,企业按每名保安每月一千四百元的标准给工资,但保安实际拿到的工资只有八、九百元,其中的差价给劳务派遣公司拿走了。对此,有些接受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克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设立专门的工人工资账户,该账户只能发工资,不能提现,且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使用该账户。第二、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有些企业中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从事同样工作,如加油、从事窗口业务,工资要差一倍。有的反映,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很难做到同工同酬,原因在于正式工不愿意降低工资待遇。第三、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接受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得不到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这导致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时进单位,几年下来工资待遇差距很大。建议法律作出相应规定。第四、为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有的企业正式员工400人,劳务派遣工却有3000人。除了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之外,其他职位如话务员、形象代表、柜台人员都用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国外劳务派遣只适用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因此建议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第五、工伤等责任不明确问题。实践中,有的劳务派遣工受到了工伤,工伤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接受单位承担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建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接受单位没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9年印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时办法》,对下岗职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扶持的政策。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就内容来说,只涉及部分人群,如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的规定,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由于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及企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很不一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且资金应当一次全额到位。有的同志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提出,国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也大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改革,减少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对设立行政许可也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就有可能产生对劳动者保护缺位的问题,法律应主要是解决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问题,设立前置许可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治标不治本,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对其展开有效的监管,同时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本法没有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后,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中,不得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8: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国有企业有哪些劳务派遣的
    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单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变相降低本单位工资实际支付额度,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在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一线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18.2万人,而劳务工高达33.5万人,劳务工比例高达64.7%。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24.2万人,劳务工为23.8万人。劳务工比例接近49.5%,仍然远远超标。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
    2023-08-04
    46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成企业“潜规则”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近日出炉。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劳务派遣劳动者面临哪些困境,到底该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差距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所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上述两者之间,但劳动力实际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也并不是什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在北京某国企工作的刘女士就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她提到自己的收入与周围的正式工存在很大差距。刘女士:我部门里有一些正式的员工,跟我的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可能每个月的工资就是1000多的差距,多的时候有将近几千块钱的差距。工作的内容都是一样
    2023-06-09
    218人看过
  • 劳务派遣企业门槛再提高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修改劳务派遣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上会审议,拟再次提高劳务派遣企业门槛。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此次草案获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此前的6月26日,草案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个条款均针对劳务派遣制度。随后,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近57万条反馈。草案的第一个关注点,即在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指出,当前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
    2023-05-01
    113人看过
  • 劳务派遣企业是农民工吗?
    法律上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只是指农民在城市工作。我国有两种就业形式,即派遣工和合同工。派遣是企业短期招聘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而临时招聘的派遣工。合同工可以理解为长期工。农民工可以是派遣工,也可以是合同工。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要派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为了叙说的方便,以下将劳务派遣机构称为派遣机构,将接受派遣的单位称为要派单位)。显然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与劳动者和要派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职业的介绍和就业的指导,也不仅是扮演劳动力市场中的中介角色,而成为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员工合
    2023-08-05
    471人看过
  • 律师:企业应对劳务派遣的策略
    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单位首先,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底限要求。因此,企业应对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派遣单位,要求其按照该法规定进行整改或更换。实践中,有的机构仅能从事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业务,没有开展劳务派遣的法定资格,企业如果使用这类机构派遣的人员,则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将会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其次,要选择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勇于承担风险的公司。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有不同的用工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应该选择客观上经济实力雄厚、能承受较大风险,主观上负有责任感、勇于承担风险的正派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合适的岗位和员工作为劳务派遣的对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
    2023-06-10
    263人看过
  • 企业如何实现合法的劳务派遣?
    1、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当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2、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3、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
    2023-07-03
    374人看过
  • 外资企业可不可以劳务派遣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在我国境内的,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可以适用劳务派遣的。一、劳务派遣合同能转正吗按实际情况是没有机会转正的。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所以你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转正这一可能。劳务派遣合同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
    2023-06-21
    485人看过
  • 企业如何应对过度劳务派遣
    一些企业使用派遣员工比例明显超过10%的情况,企业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部分企业面临就业挑战,应调整企业的就业形式。《暂行规定》规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总的精神是消化库存,控制增量,平稳过渡,逐步满足10%以下派遣员工的需求。由于有两年的过渡期,短期内派遣员工的就业不会有太大问题。企业的反应是留一批、调一批、包一批、退一批1.“留一批”是指留10%的派遣员工2.“调一批”,将部分派遣员工调到企业就业,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打包一批”。对于非核心、可分离、技术含量较低的业务,实行业务外包4,“一批退人”,当然,不排除企业将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程序“退回一批”符合辞退条件的员工业务外包风险防控及防范措施:1.经济风险:成本效益、成本效益、,以及是否将不适合外包的核心业务外包2.管理风险:减少劳务管理,避免外包人员直接管理和岗位混合使用,防止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假外包、
    2023-05-07
    93人看过
  • 劳务派遣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今年社保缴费基数要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水涨船高”,逐年上涨。一、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社保的规定有什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2023-06-26
    99人看过
  •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手续以及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
    2023-04-04
    392人看过
  • 劳务派遣超标,企业如何应对
    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明显超过10%的情况很复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后,确实对部分企业存在用工挑战,企业的用工形式应有所调整。《暂行规定》规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总的精神就是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平稳过渡,逐步达到劳务派遣员工在10%以内的要求。因为有两年的过渡期,对被派遣员工短期内就业岗位不会有太大问题,企业的用应对方式是:留一批、转一批、包一批、退一批。1、“留一批”,就是将10%的劳务派遣工留下;2、“转一批”,将有的劳务派遣员工转成企业用工直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包一批”,对于非核心的,可分离的,技术含量低的实行业务外包;4、“退一批”,当然不排除企业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将符合退工条件的员工通过合法的程序“退一批”。实施业务外包的风险防控及注意事项:1、经济风险:成本效益,成本上是否划算的问题,以及是否将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的问题;2、管理风险:与劳动管理的切割,避免
    2023-04-21
    127人看过
  • 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手续?
    这段素材主要介绍了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此外,还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包括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一、劳务派遣公司设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使用公司组织形式,不能采用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2、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5、许办理行政许可证件。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手续以及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4、向公司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证。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设
    2023-09-16
    356人看过
  • 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服务公司的一种,其基本职能是对社会上的劳动力进行组织和管理,从而使得劳动者的数量和劳动者的质量能够更好的适应生产建设和服务事业的发展以及变化。同时,劳务有限公司需要有效地进行社会调整。劳务有限公司还是我国组织待业人员就业和组织劳动力有效流动的社会劳动组织。它具有统筹劳动就业,进行就业训练,组织管理社会机动劳动力,组织经济事业等职能。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2023-08-05
    432人看过
  • 劳务派遣企业怎么防范税务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很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取得的劳务收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被一些企业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实际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从而按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税款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三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原则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
    2023-05-04
    17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企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条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立。因此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还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 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8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改为不得少于二百万元属于特别规定。并且比之前增加了对经营场所,设备还有行政许可证的规定,可见加大了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的门槛,更有利于劳务派遣行业更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
    • 劳务派遣企业怎么认定?劳务派遣企业认定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6
      可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依法标明的内容认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公司,从其雇佣公司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雇佣形式。
    •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程序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劳务派遣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
    • 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派遣期限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