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会计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2:32 115 人看过

1、首先,人们对土地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土地在国内的重要性主要是指政府、企业等单位的固定安置功能和商业增值功能。一是固定放置功能。没有自己的土地,企事业单位很难长期生存和发展。二是商业化的增值功能。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建筑物)有残值,但土地本身没有残值,或者其残值一般大于原值。但是,作为城市(农村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只会增值,不存在价格下降和贬值的可能,特别是在我国。然而,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它在企业或政府的资产中处于末位。在企业与个人的交易过程中,巨大的利益往往被忽视,监管失控,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对象。二是土地管理不到位。

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忽视土地的重要性,但至今没有系统的对口管理部门和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处于无序和分离的状态。目前中央有国土资源部,省、地、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只管理城镇国有土地和部分城镇非集体所有制土地,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宏观调控层面。出让或划拨的在用土地,基本上属于“无形资产”管理。企事业单位用地作为固定税种(城市土地使用税费),由税务或其他部门控制,只按历史价值验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协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岗位,对土地资产的原值、用途、开发利用和远景价值一无所知。

第三,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资产的会计资产管理存在很大不足。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中的确认,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首先,作为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它是有形的、可见的、可触摸的或可感知的,如三角形、梯形、矩形、正方形等;其次,收益是稳定的。作为城市(农村集体)土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土地使用权只会增值,几乎不存在价格下降和贬值的可能,这与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会计中的所有资产。第三,它可以独立运作,不需要与其他资产一起使用。第四,土地继承不足。除固定资产外,除房屋、铁路、桥梁、水库外,企业都有期限。土地一旦被占用或控制,基本上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找到继续占用和使用的资源和理由,具有无限延展性(最明显的是个人的住宅用地、企业的房地产和城市中各种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目前,我国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和布局都打上了土地使用权的烙印。从这个角度看,土地的属性不受政治和制度的影响,具有连续性。二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对策。国土资源部同国家任何职能部门(局)一样,负责全国土地及其使用权的统筹管理。

不仅要管理土地及其使用权,还要管理国家土地规划和土地收益。无论是卖地还是卖地,无论是戈壁沙漠还是肥沃平原,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都要纳入统一的网络,由专人管理,熟悉这方面的情况。政府部门使用和闲置的土地(包括广大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和管理系统,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专人负责的运行机制,定期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是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笔者认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单独管理和核算是非常合理的。一方面,土地使用权是指取得土地的成本,即国民政府的土地取得费。目前,城市土地利用中有一套成熟、比较完整的机制评价规则变化表,可以作为基础和依据,便于计算和操作;

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的附着物和搬迁的各项补偿款(这些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这种单独核算对部分土地的买卖和租赁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单独列示的资产出现在企事业单位报表中,单独列示为投资性房地产。三是采取科学的土地使用权分管核算方法。在土地使用权核算中,设置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两个总账科目,并定期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土地使用权”科目主要核算前期取得的土地取得费用,包括购买、置换、非货币性交易、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摊销、后续支出等业务内容,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后期开发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使用年限和一定期间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土地使用权评估主体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定期评估、增减变动。土地使用权的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估价”分别列为长期资产,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包括使用面积、人员管理、重大事项说明等。及时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增加、变化和潜在价值,客观反映企业购买、使用、处置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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