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2:00:31 406 人看过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自认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自认通常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与己的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称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而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做出承认此项事实的陈述,称之为诉讼上的自认。在我国,有些观点将自认当作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确认或承认。

我认为自认应该是指,一方提出某种主张或者事实,另一方对此种主张或者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承认的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在此种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积极承认它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主张或事实,就应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对方当事人以及影响法院判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种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可以确定事实,免除举证

一方当事人做出自认的行为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产生的影响就应该是免除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事实的举证责任。自认行为导致一方免除举证责任是合理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些事实和主张均予承认,这种事实和主张应该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当然要排除自认的一方非经个人自愿等情形。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普遍的共识。二、形成对对当事人的制约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会形成对当事人的制约。在做出自认行为之前,当事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的效力,自认会对自身产生约束。在法庭上做出自认行为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否认或撤销。由于自认会使得己方在某些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一旦做出自认行为就不得随意否认。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都不得随意撤销或否定。同时,自认也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约束。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使得在某一阶段对自己有利的自认行为,向不利方向转化。此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制约,不能因不利而拒绝接受。三、自认形成对法院的约束,影响判决

自认制度最终还是要归于诉讼程序,归于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对法院形成约束是自诉制度的重要体现。一般认为,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或主张,对于法院而言应该采信,体现在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中。同时,要理解和承认这种自认行为的效力不仅仅在一审程序中有效,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也应对法院产生约束力。但我认为,法院最终嘴自认的事实或主张采信与否应有自身的判断,不能只依照自认来形成判断。对于某些自认的事实与法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存在区别或者相反时,法院要相信自身的调查,而非依照自认定案。法院可以不经过调查而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判断或定案,这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约束力强制的加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也没有这种必须认可的义务。明显的错误或者显示公平等自认不应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

自认的效力或者说是自认产生的约束力,无论是及于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不应该是绝对的,某些情形下,自认不应当产生约束的效力:

1、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自认。自认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和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做出诉讼行为,其做出的自认也必然不能产生约束的效力,应当及时排除影响。

2、身份关系的诉讼程序中,自认行为或制度不能适用。社会的公序良俗有赖于大众的公知,身份关系诉讼中若适用自认,往往会产生有悖于这种公知的结果,因而不能适用

3、法律规定法院须依职权调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也不能适用自认。例如,诉讼程序性规定成立要件的事项、当事人适格的事项等事项,当然的不可以自认代替。

4、共同诉讼过程中单独做出的自认,其效力不当然的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如果其他共同诉讼人已经给予授权或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予以追认的自认可以不受前句约束。

5、自认的事实存在明显失真,或与已发生效力的司法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有悖的,也不应该产生约束的效力。

前文已述,自认会对诉讼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自认一经做出即不能随意撤销或否定。但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利益体现的更为直接,当事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诉讼利益,有时会出现避重就轻、有选择的予以自认的情况出现,因而做出自认行为的当事人可能会撤销之前的自认行为。自认虽不能任意撤销,但以下情况可予以承认:1、自认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所为的自认是违背事实的。2、违背自认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由于受欺诈胁迫而做出的自认。3、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4、代理人不经本人同意所为之自认行为。5、自认的事实或主张与法院经查明的事实相悖。

自认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体现最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该有效应用自认制度,明确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自认撤回的条件限制,增强自认规则的拘束力,充分发挥自认规则的程序功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1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民事纠纷中的民事证据如何整理?
    民事纠纷中的民事证据整理方式为: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注意证据的全面性;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民事诉讼是非常常见的,而且在大多说民众的眼里只要是无法解决的事前一般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但一般民事诉讼需要提供相当多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都需要当事人进行收集来进行提供。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2、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成为民事案件证据,需要满足的条件民事诉讼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
    2023-04-02
    229人看过
  • 【法律常识】民事证据中的书证
    在民事诉讼证据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二,书证的特质载体一般是纸张,但也包括面板、金属、竹木、布料、塑料等;其三,书证的制作方法一般为手写,但也包括打印、雕刻、拼对等;其四,某些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身份证、户口簿、承运单等;其五,书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如果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案件真实,该种证据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023-06-06
    71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此条的规定,证人的范围包括:第一,证人不仅是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如果某些单位因业务了解案件事实,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单位代表人身份作证。第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且是一种义务,不得无理拒绝。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指那些生理上有缺陷或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于某些有生理缺陷,如聋子、瞎子等,就其看到听到的事实可以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能辩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为证人;对未成年人,如果他
    2023-06-14
    440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二、自认效力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三、拟制自认问题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四、自认撤销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
    2023-02-09
    167人看过
  • 自认条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2023-07-06
    97人看过
  • 民事自认的性质
    举证责任
    自认的性质需要从地区、历史背景去考虑,而我国大陆法系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自认,是狭义的自认。所以从实质上来分析,很难断定哪一种法系会更合理。在本文中主要强调的是狭义上的自认,所以在对自认性质上也仅限在诉讼上的自认。(一)意思表示说该学说主要是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让供述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为另一方指正不利于自身事实进行自认。当当事人做出自认的同时,法律上也会赋予当时自认效果,且暂不考虑自认的事实是否为真实内容。这样一来,自认就被认为是当事人为即将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做出意思的具体行为,至于行为的真实性则不需要了解,只需根据自认当事人自己意思进行诉讼处理即可。由此可知,自认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做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事实的真实性则被忽略,就算当事人的自认与外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符,法律也必须承认其实际效力。(二)观念通知说观念通知说主要是认为在一方当事人对
    2023-04-25
    249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承认与自认的区别有哪些
    1、承认,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事实的承认,并不一定会导致败诉2、自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可能会导致败诉。律师补充:1.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2.默示自认:(1)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2)成立默示自认,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且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3.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
    2023-05-06
    70人看过
  • 民事证据中的物证含义是什么
    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用的工具、遗留的痕迹等等。新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
    2023-04-27
    498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怎样自认案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是当事人吗?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民事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民事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二、法院与法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有的主张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2023-06-25
    164人看过
  • 自认证据规则
    行政赔偿
    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认诺。对自认,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分歧产生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证据理论研究拘泥于证据立法实践,一直未引入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自认的概念和学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自认习惯于以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来表述。然而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的内涵,在不同的专著中并不是一致的,有的仅指自认,有的还包括认诺。本司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赋予了其特定的涵义,即:(1)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5条);(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
    2023-06-06
    182人看过
  • 民事证据自认能否撤销?是否也可以追复?
    自认的撤销是指撤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而在程序上所产生的证据效力或证明效果。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根据各国的立法例和学理观点,自认的撤销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形:(1)自认的当事人能证明所为的自认不符合事实真相且系出于错误作出的。(2)自认系被欺诈胁迫或其他与违法犯罪等有关的原因。(3)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自认。(4)代理人所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5)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在审判上所认知的事实相违背。撤销自认,一般应在庭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关于自认撤销后对原自认效力所涉及的影响力,各国在立法上一般不加规定,而交由法官据情裁量。法院仍然可以考虑当事人这种时而自认、时而撤销的情形,以及与之相伴的轻率的诉讼态度,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资料。自认的追复是对默示自认而言的。对默示自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可以追复,即允许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作出争执或否定的的陈述,即使在第二审
    2023-04-25
    367人看过
  •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2023-06-06
    453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1.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新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后仍无法提供的证据。3.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二、新证据的提供时间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
    2024-03-30
    176人看过
  • 商标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证据
    1、商标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抗辩。2、商标权无效抗辩,提供对原告商标权的效力进行抗辩的证据。3、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提供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商标权的权属等方面进行抗辩的证据。4、合法来源抗辩,提供确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一、商标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
    2023-03-23
    44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民诉中对证据效力的承认,够不构成自认?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1、对证据效力的承认不一定构成自认;证据有很多组,有各自的证明力;而自认是指对不利于你方事实的承认或者是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证据效力的承认不一定能够成自认;2、如果是关键证据,承认了证据的效力,对方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应该有自认的效果。
    • 民事诉讼中原告怎么证明自己的证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3
      这要看您的证据,不能一概而论,注意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
    • 赌博中的证据自己承认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4
      我承认赌博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并计算证据。行为人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民事诉讼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再审中的证据要如何认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7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
    • 民事证据中物证的物证含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5
      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用的工具、遗留的痕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