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33:12 15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总的来说,道路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就算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也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可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道路护栏造成他人受伤以后,应该由哪个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路路政管理情况检查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组织市交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警支队、路政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宜宾日报、宜宾电视台记者,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龚平同志带队,对翠屏区、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珙县、高县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10项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以路为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烂路整治、水沟恢复以及超载超限运输治理的情况。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总体上看,自6月16日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培训会以来,各区县政府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公路路政管理10项措施比较重视,在治理打场晒粮、超载超限运输、以路为市、烂路整治、水沟恢复、建筑控制区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干线公路打场晒粮现象明显减少;拆除违法建筑取得初步成效,长宁县、翠屏区政府已分别拆除了官兴桥头、南广桥头等违法建筑;南溪县政府对金鑫村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已责令停建,将于近期实施拆迁;超载超限运输、以路为市治理工作继续推进;烂路整治和水沟恢复有较大进展,特别是江安县大井镇对过境公路水沟进行了彻底治理,为全市其他乡镇治理公路水沟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但是,在贯彻落实市政府10项工作措施中,仍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虽然总体趋缓,但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1、市政府明令查处的江安水清、红桥,高县罗场,翠屏区顺南等违法建筑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对违法行政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未逗硬。

2、新的违法建筑又在发生,如江安留耕镇沿正在建设中的“二底路”,在建控区内修建房屋;高县腾龙乡、珙县巡场镇都已发生在新改建的巡高公路两侧建控区内非法建房的问题,当地政府对此制止、纠正不力。

二是以路为市治理进展迟缓。市政府限期治理的桐梓、黄沙、金坪、高场等镇,以路为市问题仍很突出,逢赶场日交通堵塞情况十分严重;翠屏区旧州烟厂至石油站路段形成新的以路为市。

三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货车中途倒货、绕道行驶等逃避检查的行为愈演愈烈。

四是夹公路建设的乡(镇),水沟破坏、堵塞非常严重,水沟恢复进度迟缓,部分县、乡(镇)政府组织、督促不力。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南溪金鑫村10户违法建房问题,由南溪县政府按已制定的拆迁方案,尽快拆迁,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二是由江安县政府对水清镇、红桥镇、留耕镇违法建筑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严肃调查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责任,10月底前将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桐梓镇以路为市问题和水清镇、桐梓镇等过境公路水沟恢复问题;三是巡高公路上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问题,腾龙乡二处、巡场镇一处,分别由高县政府和珙县政府负责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10月底以前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四是珙县巡场镇五加桥金筠铁路拆迁户在省道309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问题,由珙县政府在对其停止建设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处理意见。五是翠屏区旧州烟厂至石油站路段形成新的以路为市问题,由翠屏区政府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局10月底以前制定方案进行综合整治。六是二二四以路为市问题,由翠屏区政府负责,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尽快制定市场建设方案,彻底解决二二四以路为市问题。七是超载超限货车以各种方式逃避检查问题,责成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路政支队联合制定方案,严厉打击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各区县政府应认真总结前一段开展公路路政管理的情况,逐项对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市政府提出的10项工作措施,查找差距和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增添措施,加大力度,认真落实“政府负责,部分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路政管理方针,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公路路政整治、管理任务。

市政府将把此次检查内容列入路政管理目标考核和“联动奖惩”,对问题突出的区县,根据市政府关于公路路政管理“联动奖惩”的规定,先实施“黄牌警告”制度,市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这些地方纳入“联动奖惩”的资金,直至其按要求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纠正和有效整治的区县,年终将按照《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和《联动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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