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0:31 151 人看过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私营企业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为使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全市18个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一)市对区、县“按新税制征税,按老体制算帐”,以保障区、县原体制的既得利益。(二)税制改革后,各区、县的分成比例重新换算。(三)为了充分调动区、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各区、县上交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量部分,作为对区、县返还的挂钩依据,实行“多超多返,少超少返,短收抵扣”。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形式根据1993年区、县实际分成收入情况,确定以下三种形式:(一)营业税比例上解形式。适用于
    2023-06-07
    418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将执行市房地局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每使用平方米确定为1.30元,1996年确定为1.80元。1997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另行通知。二、租金调整后,由租住私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加私房租金补贴,即每使用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原补贴0.21元基础上,1995年增加到0.65元,1996年增加到0.83元。三、租金提高后,扣除单位租金补贴的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四、按本通知提租后原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
    2023-04-22
    41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职
    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上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煤炭、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中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公分至20公分,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
    2023-04-22
    42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服务员)》(以下简称《就业证》):“(一)年满16周岁;“(二)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2、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对雇用无《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关系,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二)对涂改、转让、转借、冒用《就业证》的
    2023-06-09
    40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
    2023-06-10
    484人看过
  • 转发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7-25【实施日期】2002-7-25【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财[2002]64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有关单位、亦庄开发区房地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此次《市政府令》调整的是契税税率,即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减半征收税率为1.5%。其他政策不变,继续执行我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2]82号)”的有关政策。特此通知。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失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023-04-27
    43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
    2023-04-22
    147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制定《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路客运附加费必须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9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第二条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计划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表报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第四条每月的公
    2023-06-08
    268人看过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更换北京市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各市区管理处,市交通培训中心、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各出租汽车经营者: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因长期使用已破损老旧,不仅影响车容车貌,而且直接影响了乘客对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督。为加强和规范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输局)定于2004年6月5日至7月5日,对在岗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的《监督卡》进行统一换发(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在用《监督卡》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7月31.现将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工作内容(一)对在岗出租汽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统一换发新版《监督卡》,同时收回在用旧《监督卡》。(二)将不在岗驾驶员的《北京市准驾出租汽车证》、《监督卡》(以下简称两证)统一送到市交通职工交流中心存档,换取《北京市交通系统从业资格证书》。二、换证工作程序(一)市交通培训中心按
    2023-06-08
    6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私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第三十三条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9
      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条例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