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期间,是不是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是不是能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不是能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是不是能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有以上情况的是不是能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是能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是不是能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不是能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是能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不是能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是不是能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n(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n(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n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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