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的特征是指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
三、格式条款有哪几种
格式条款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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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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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概念,订立格式合同必须要注意的特别规则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22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为了和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订立内容一致的合同,而事先制订的对方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个别谈判的权利的合同或条款,叫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二、订立格式合同必须要注意的特别规则 1、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能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2、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必须以特别的形式明确提醒对方。注意:如果格式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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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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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别规则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为了和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订立内容一致的合同,而事先制订的对方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个别谈判的权利的合同或条款,叫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二、订立格式合同必须要注意的特别规则1.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能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2.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必须以特别的形式明确提醒对方。如果格式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要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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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格式条款的特征?格式条款中的重复使用、格式条款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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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的概念和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0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