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内容如下:(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一、农村承包地权属怎样确定
土地权属的确认就是确认某土地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农村土地权属的确认主要通过查看土地承包合同、查看相关土地证件或土地权属登记簿、查看土地流转合同等来确定。
(一)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二)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三)依据土地流转合同确认权属
可用以鉴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7856县892438952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43人民4561批准,乙方自愿以个人承包经营的形式承包甲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面积亩。土地方位如下: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2013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第四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流转承包地和拆分承包地以及其他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的行为。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甲方同意。
(1)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2)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七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当57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57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57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434561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乙方:
甲方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土地经营权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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