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0:31:39 343 人看过

一、劳动纠纷案件怎样申请再审

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或者出现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其中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某某市汉台区老君镇徐营村5组20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布吉南岭黄金园工业第六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85275636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440号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40号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决后,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40号判决书。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很多错误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互相矛盾的、存在严重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哪来违法可言,毫无根据)、违纪的事实,本身是违法的。申请人只是提了一下工作方面的意见而已,主管以领导自居,不加考虑与申请人吵,这不是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吵也不是申请人单方的错。

二、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认定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支持了劳动合同关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排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无效约定,除非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先要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其内容。因此是先有被申请人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的义务,然后才是劳动者遵守的义务。就象国家法律,先要制定出来,并公示让公民知道其内容,公民违法了,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向工会征询意见及备案的情况下,认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凭主观意断,凭主观推测为常理来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是违背了法院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治社会里凭主观意断裁决怎能让申请人、让社会服判。

五、在被申请人没有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申请人公示,申请人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有义务知悉及遵守规章制度。而排除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义务。

六、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凭常理认定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这是在有意偏袒用人单位的违法利益,放纵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依法裁决。

七、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深宝法民劳初第316号”和“2011深宝法民劳初317号”)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为由,用人单位没有提交证明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的证据,而支持了在用人单位无故连续旷工三天被依规章制度开除的职工请求双倍赔偿金的诉求,该案到贵院二审,贵院(案号“2011深中法民六初96号”和“2011深中法民六初100号”)也以没有提交公示的证据为理由维持了宝安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令申请人心服口服。国家法律是统一的,为什么申请人这个相同的案件会是不一样的结论,为什么不同案同判。

鉴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很多错误的地方,让申请人无法接受。请求贵院认真调卷,仔细审查,依法重新审理,纠正错误,以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陶某

20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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