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理性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43:13 325 人看过

国企职工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曾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栋梁,曾为国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过贡献。然而,形势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潮流和市场化趋势的加剧,也把这一特殊群体推到了改革的浪尖上。在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大潮下,国企职工长期引以为傲的背景、身份、劳动关系,特别是近乎终身制的职业保障受到了严峻挑战。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问题不可避免,无法避免,也不容回避。事实上,全国各地,包括深圳市已陆续制订了一些措施处理有关问题,但思路方法值得商榷。本文提出一种理性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补偿的依据

补偿要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起源看,国有企业最初多是为完成一定的行政性或社会性职能设立的,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一直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而国企职工的收入受政府主管机构的总量控制,其平均工资水平要比同行业非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低。经济收入与其社会贡献之间的这种反差,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背景、身份、劳动关系、特别是相对稳定的职业保证,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平衡和弥补。一旦国有资本撤离,企业改制,国企职工的历史贡献和优越感将失去依托,职工的未来也将因市场化而风险大增。因此,在国企改制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职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经济补偿的数量关系

补偿的数量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一方面,对不同职工的补偿数量,体现着对其身份、地位和历史贡献的认同程度,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对职工的补偿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生活和国家利益。可见,经济补偿是个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利益和国企改革成败的原则性问题。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补偿数量与其产生动因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立足点,分析探讨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法。

如前分析,对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职工,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经济补偿:

一是补历史收入差异。因其主要与职工的工龄相关,不妨称之为工龄补偿。鉴于国企职工的历史工资水平是随时间推移而增长的,同时相对而言早期的工龄与现在的相关性较低,因此,工龄补偿总金额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是递减的。若以职工的现时工资水平,如月标准工资为统一补偿基数的话,则单位工龄(年)补偿系数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减少(如图1所示),而累计工龄补偿系数应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也是递减的(如图2所示):

附图{图}

图1

附图{图}

图2

单位工龄补偿系数,主要应依据国企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非国有企业中同类别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之间的相对差异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家利益。

二是补身份转换风险损失。它与未来职业及收入保障相关,不妨称之为风险补偿。它与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密切相关,年龄越大,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越短,职工再就业的难度越高,潜在损失及需要的相关补偿也越大。因此,风险补偿总金额应随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也是递减的。若也以职工的现时工资水平(如月标准工资)为统一补偿基数的话,则单位时间(年)风险补偿系数也应随有关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图3所示),而累计风险补偿系数应随有关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速度应也是递减的(如图4所示):

附图{图}

图3

附图{图}

图4

该系数主要应依据员工离岗后的再就业成本,以及预期经济损失确定。

三、经济补偿原则

上述数量分析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与我国的经济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市场化运作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劳动关系终身制是必须打破的老框框,在此形势下考虑对刚参加工作的青年职工进行风险补偿,显然与改革的大方向相背离;另一方面,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退休的国企老职工正按有关制度安度晚年,在此环境下,对即将退休的老同志进行工龄补偿,将影响现行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兼顾历史和现状,现实而可行的做法应该是:对中青年职工以工龄补偿为主;对中老年职工以风险补偿为主。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调整补偿系数,使在某一特定的年龄段(比如男48岁,女43岁)计算的工龄补偿与风险补偿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确立职工的实际经济补偿将从工龄补偿和风险补偿中选取较小者原则,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关系这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经济补偿总额,首先随着工龄的增加而增加,且增速递减;当工龄达到事先认定的、转变身份后损失最大的工龄后,随着工龄的继续增加,也就是随着不断接近退休时间,经济补偿总额开始加速下降。即经济补偿总曲线为工龄补偿曲线与风险补偿曲线交叉点以下部分组成的合成曲线(见图5):

附图{图}

图5

这一经济补偿模型不仅符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能够兼顾各方面关系,其主要优点包括:

1、能够保持现行退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引发新的劳资纠纷;

2、保护弱势群体——中老年国企职工,体现社会公平;

3、有利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四、实际方案设计步骤和要点

在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时,需要把握以下步骤和要点:

第一,确定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如月工资或年工资;

第二,确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单位,最好与补偿基数的时间单位相协调;

第三,联系实际,合理测算起始点单位时间补偿系数;

第四,采取分段核定法,初步确定各时间段内的单位时间补偿系数;

第五,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受影响最大的职工年龄,调整初步确定的各时间段内的补偿系数,使职工的预期工龄补偿与未来保证补偿在该年龄段基本相等;

第六,考虑不同工龄的补偿差异及预期影响;

第七,测算汇总补偿系数最大值,预计平均值,以及各年龄段职工的预期补偿水平,联系合理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调整相关系数;

第八,按统一比例调整补偿基数或者所有补偿系数,使预计经济补偿总额与事先设定的经济补偿限额相适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补偿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小汪在我市一家钟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今年四月初突然接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他,单位没有岗位了。单位很快就将小汪的保险补交到4月12日,并转出,同时将此前工资发放到小汪手中。小汪要求经济补偿被拒绝。小汪经咨询张成林律师得到自己应该获得补偿。及时咨询律师,签字后划死一场虚惊原来,小汪早在2002年8月就与这家钟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工作内容是销售钟表,由于小汪出色的表现,在2003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小续签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备注栏中双方签字将合同续至2005年12月31日。然而合同到期后,小汪仍就上班,单位仍就给小汪开资,没想到今年四月初单位下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而且通知日期却是2006年3月3日,小汪签了字,但在签名下的年月日却空着,没有写其实际收到时间4月3日。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单位财务部门让
    2023-04-22
    371人看过
  • 劳动关系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有几种
    劳动关系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其他。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办理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此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是离职状态,不需要再次离职。并且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不要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4
    2023-03-18
    457人看过
  •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终止该由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2023-04-28
    442人看过
  • 关于辞职的经济补偿问题
    孙先生是辽宁人,原先在辽宁一家单位工作,获得高级职称,后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两年前,他应聘到金华一家私营企业,因档案等人事关系没有转到金华单位等原因,和金华这家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外,两年来,孙先生的“三险一金”,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直没有办理。孙先生在辽宁的单位里也只交了医疗保险金。孙先生询问,如果他向单位提出辞职,同单位协商解决,能否获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外,单位一直没有给他办理“三险一金”,能否提出补办或者予以经济补偿呢?律师解答**联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新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予赔偿。孙先生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则
    2023-05-31
    491人看过
  •  劳动关系终止的赔偿问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赔偿?
    这段文字强调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 人 单 位 违 规 解 除 与 赔 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3-09-03
    393人看过
  • 职工补偿问题与企业破产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的区别1、内涵不同。企业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保等社会问题的过程。企业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2、性质不同。企业破产改制,是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而进行的体制改革。企业破产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为。3、对员工的安置方案不同。企业破产改制会带来减员增效、职工身份变化等,由此员工可以协
    2023-07-03
    285人看过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理顺原有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2023-05-02
    75人看过
  • 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后经济补偿金应由谁支付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终止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看具体情况,同时也要看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约定。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该由谁承担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派遣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如下:1、对派遣员工而言,其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务派遣公司;2、但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由于派遣员工在为被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因工伤造成的用人单位义务由被派遣单位承担。因此,如果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直接找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派遣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
    2023-07-04
    184人看过
  • 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
    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汇总一、待通知金: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
    2023-06-10
    95人看过
  • 工人能否根据工作年限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但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工人可以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劳动关系也将结束。但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给予必要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依法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首先,工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雇员支付两倍的工资。II。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尽管员工可能因可移动合同的原因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雇主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为11个月,但员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2023-05-07
    67人看过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1995年的《劳动法》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
    2023-07-04
    154人看过
  • 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补偿办法是单位一般从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最多支付11个月。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二、没有签订合同要怎样要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讨拖欠工资,同时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2023-06-20
    31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
    粤劳关函[1998]295号(有效)湛江市劳动局:你市《关于对终止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劳仲字[199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国过去实行的固定工制度,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均须经组织批准。因此工作需要还是职工个人要求,凡经组织批准办理调动手续的,均属组织调动。这类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终止或的经济补偿,应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款规定处理。
    2023-04-23
    264人看过
  •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文件未对国有控股是否包括相对控股做出具体界定。国资企发[1994]81号文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国有股全部退出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股比例高于50%,不包括50%,下同)企业,改制后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
    2023-04-22
    8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经济补偿
    相关咨询
    •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0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一般是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为准的。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的劳动关系,此时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申请保护。
    • 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3
      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经济补偿关系中的工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5
      什么情况可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
    •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是否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4
      终止劳务派遣算不算终止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终止代表项目的终止,不代表劳务关系的终止,劳务关系的终止需要使用者和劳动者协商,但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7
      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