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国外对合伙制的立法地位
如何承担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一般有四个立法实例
第一,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相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在与其他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2267条规定: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加入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国《合伙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三,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应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台湾民法》第691条规定:“以合伙人身份入伙的人,在入伙前应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台湾学者郑玉波解释说,“所谓与其他合伙人的同一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新合伙人还应当对不足部分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是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还是之后,加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第四,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7条规定:“被允许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现有合伙企业的人,应承担在进入合伙企业之前产生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正如该等债务形成时他是合伙人一样,除非该等债务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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